武****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公司关于〈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请示》已收悉。2024年6月20日,****水务局依法组织专家对《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报告编制单位**农大科源****公司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报送了《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根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现对该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箱涵与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相适应,采用相关防治与补救措施后对防洪等水利规划、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人、河道的泄洪和河势稳定影响较小。本工程建设在采取相应防治与补救措施条件下可行。
二、原则同意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方案。
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位于沿口镇境内,长滩寺河左岸支沟长沟上。工程起于规划中滩大道与迎宾大道东段交叉口北侧,****水库库尾迎宾大道东段旁,**箱涵320.00m,箱涵起点底高程293.50m,终点渠底高程292.84m,渠底比降为2.06‰。治理河道箱涵采用矩形双孔涵洞结构,单孔净空尺寸为3m(宽)×3m(高)。
箱涵起止点桩号及坐标详见下表(1985国家高程基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箱涵起止点桩号及坐标表
工程名称 | 桩号 | X | Y |
工程起点 | K0+000 | ****142.33 | 627985.81 |
K0+100 | ****073.16 | 627917.12 | |
K0+200 | ****018.93 | 627833.10 | |
工程终点 | K0+300 | ****956.97 | 627730.35 |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箱涵所在河段两岸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箱涵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基本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要求。
三、原则同意《报告》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意见,同意专家组建议补充采用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应进一步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拆除工程下游桥涵,疏浚河道,及时清除施工材料与施工废弃物,落实相关防治与补救措施后总体可满足工程河段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本项目涉河工程施工期不安排在汛期。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妥善处理工程涉及的其他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三)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碍洪物,确保行洪安全。
(四)工程开工后,****水务局对工程坐标位置在内的涉河事项要进行复核。
(五)工程竣工,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水务局组织涉河事项验收;涉河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另行附送)
附件:成渝**经济圈川渝**经济示范园标准厂房及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长滩寺河流域附近道路配套建设项目行洪论证审查意见修改.pdf
****水务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