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时间: 2024-10-09 16:36 |
因**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锦城镇柏杨村3、4组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的锦城镇柏杨村3、4组。所有征收土地以项目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事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征收情形。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7445公顷,其中:农用地0.6254公顷(耕地0.5316公顷、农村道路0.0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3公顷);建设用地0.1191公顷。 四、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雷府发〔2023〕15号)文件规定,结合**县实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办公室关于批转**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拆**置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2012〕89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拆**置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雷府办发〔2012〕102号)、《****办公室印发关于**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拆**置补充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2013〕4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农户安置办法的通知》(雷府办发〔2013〕109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置人口及安置户认定办法的通知》(雷府办发〔2014〕47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2014〕87号)、《****办公室关于**县县城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调整方案的批复》(雷府办发〔2016〕53号)等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7日。 六、补偿登记办理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所在村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雷****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2024年11月7日之前向****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需附要求听证成员联合签名),申请提交地址:**县锦城镇东升路152号(联系人:杨友明,联系电话:0834-****073)。收取听证申请后****将按《自然**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 2024年10月9日 |
|
****关于**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