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开州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
****万****公司100%股权交易机构:******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万****公司100%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66 | |
199.39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10047.137万元 | |
2024-10-14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1-11 | |
标的企业信息
****万****公司 | |||
**省**市**县**路45号 | 所在地区**省/**市 | ||
郭志彬 | |||
2022-05-20 | 注册资本(万元)800.000000人民币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0928MA9L8WREXG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0人 | 金融分类|||
1 | 股份总数|||
******公司 | 100 | ||
2024 年 | |||
10020.470000 万元 | 10031.050000 万元 | -10.580000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17.920000 万元 | -17.920000 万元 | |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 |||
月报 | |||
2024-06-30 | |||
10020.400000 万元 | 10031.050000 万元 | -10.650000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11.380000 万元 | -11.380000 万元 | |
|
评估信息
**信恒房地产****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2024-09-24 | 评估基准日2024-07-12 |
199.39 | 评估总资产(万元)10246.53 |
10047.14 | 净资产(万元)199.390000 |
转让方信息
******公司 | ||
****0928MA47ME7Y13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省**市**县**镇**路45号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5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王亚新 |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金融分类||
股东会决议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2024-04-30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董事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100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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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受让该标的; 2、不允许联合体受让。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一)股权转让应执行《******公司持有****万****公司100%的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二)报名时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缴纳的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三)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应与转让方、标的公司共同签署《债务加入协议》,自愿****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公司共同偿还对转让方的债务。受让方采取分期偿还的,首期还款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债务偿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债务偿还期限最长为1年,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之日起算,期间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五)受让方应在交易完成且工商登记股东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六)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意向受让方****主营业务。 (七)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八)意向受让方应继续发展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 (九)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意见咨询费以及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产权的收费标准)均由受让方承担。 | |||
1、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3、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债务加入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 (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 (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 (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5、****公司项下的土地暂处于抵押担保状态。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豫资****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93-****598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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