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环高建〔2024〕118号
****关于准予**绿生源水质
****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
行政许可决定书
**绿****公司:
**绿****公司入河排污口(**金利高新区精****处理厂排污口)设置申请已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准予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设置地点、排污口类型、排放方式及水质排放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名称为**绿****公司排污口;编码为****。
(二)设置地点为**省**金利高新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南侧,入河排污口设置于蓄**排渠支渠(属于西围涌支流)顺水流向左岸;坐标为东经112°44′22.0416″;北纬23°5′52.476″;排污口类型是混合排放;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三)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水质、水量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
二、后续管理工作
该项目入河排污口涉河建设方案需报**市**区水利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时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论证报告要求,做好以下后续管理工作。
****处理厂排污专管建设,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应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入河排污口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申请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重视水**保护工作,做好水生态保护措施,以防水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废水排放超标以及污染事故状态下的处置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对水体的影响。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日常监测、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工作,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月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和水质监测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
(四)完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五)对规范设置并达标排放但仍影响纳污水体水质的**绿****公司入河排污口,建议进一步采取提标改造、**化利用、中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入河污染负荷。
三、入河排污口位置、废水或污染物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分局)报告,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2024年10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水利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4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