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人”)的申请,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湘03破申(预)27-1号决定书,决定****集团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24年9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3破申(预)27-2号决定书,****事务所担任该案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为提高预重整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梳理、****公司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临时管理人拟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择优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为本案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4日,企业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科、谭利、凌峰三人,公司营业期限为2000年4月24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99994N,登记机关****管理局,企业注册地址为**市**区**街道**新路199号38栋,法定代表人为**科,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硅铜胶)的销售;房屋租赁服务。
二、工作范围、内容
(一)工作范围
本次审****集团公****人民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之日止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对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专项审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临时管理人要求出具的其他专项审计。
(二)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临时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以及对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的日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厘清债权债务;对其银行往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及时调整账目及报表,处理债务人呆账、坏账的核销;
2、审计债务人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3、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4、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为;
5、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6、协助临时管理人核查债权并处理债务人涉及的税务问题,协助临时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7、配合临时管理人做好预重整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8、协助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每一笔申报的债权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9、核查债务人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10、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临时管理人;
11、审核债务人对外债务情况;
12、****人大额资金流向;
1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分析债务人偿债能力;
14、对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进行专项审计;
15、****法院或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委员会(如有),对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16、临时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审计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17、审计时间要求:自临时管理人通知进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的具体工作内容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三、审计机构报名条件
(一)现属****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中具有执业资格相应及财务审计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近三年具有办理两件以上合并破产案件审计业务经验;
(二)至报名截止日,报名机构拥有1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同时投入5名以上会计专业工作人员(其中2名注册会计师),且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及报名机构最近3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报名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报名机构与债务人或关联企业无利害关系,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报名机构近三年内未受****、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未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失信人名单;
(五)接受并满足临时管理人对项目完成时间、质量及其他工作要求。
四、审计费用
(一)本项目在预重整程序或后续转为重整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临时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原则上不额外增加费用;
(二)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的,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临时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三)审计费用由机构自行报价,并应当承诺在不得高于《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六折内收取费用(中介机构的报价是本次选聘时重点考虑因素)。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含预重整阶段及重整阶段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为执行审计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括在审计费中。
(四)参选机构可接受在债务人集中清偿时支付,如债务人顺利转入重整程序的,聘请审计机构的费用将依法纳入破产费用;如债务人未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聘请审计机构的费用由债务人与审计机构协商处理。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参加本次选聘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临时管理人选聘评定:
(一)报名机构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资质证书及参与项目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报名机构及项目团队负责人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及证明材料、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等;
(三)承诺书,至少应包括:本单位在参加本次审计活动的前三****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失信人名单;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回避情形;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接受临时管理人对项目完成时间、质量及其他工作要求,****法院做好审计工作;
(四)报名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报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费的依据、优惠幅度、计算方式及收取的时间等。
六、评选方式
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各报名机构的专业能力、服务业绩、工作方案及报价等各因素筛选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未被选聘的报名机构,临时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所提交的报名材料文件不予退还。
七、报名方式
本次审计机构报名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17:30时止。
各意向机构如有意参加选聘,请按照本公告要求将所有报名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于报名截止前密封邮寄至临时管理人处(收件地址:**市**区福星中路169****中心A座27楼;收件人:罗律师,联系电话:176****1215)。纸质邮寄单需注明“预重整审计机构参选材料”字样。
八、特别说明
(一)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临时管理人的承诺;报名的竞选机构一旦确认,不得拒绝与临时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二)报名机构提交的所有材料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临时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中选机构临时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本公告的权利。
(四)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所有。
(五)此次选聘不适用《招投标法》。
特此公告。
****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