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铁路成昆线**至**段扩能改造工程**区**镇(****)段还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铁路成昆线**至**段扩能改造工程**区**镇(****)段还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区大****委员会大份田、****小组。
二、土地现状
经测量,本次拟征收**区大****委员会大份田、****小组集体土地1.2233公顷。其中,农用地1.2090公顷(含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562公顷、园地0.4130公顷、林地0.57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40公顷),建设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使用国有土地0.4706公顷(含建设用地0.3658公顷、未利用地0.1048公顷)。合计使用土地1.693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铁路成昆线**至**段扩能改造工程**区**镇(****)段还建工程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一)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府函〔2023〕146号)、《****关于印发**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攀仁府〔2023〕85号)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24〕14号)、《****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攀仁府办〔2024〕55号)标准执行。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安置对象。
生活安置对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全部或大部分耕园地被征收的人员经审核后可进行生活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基地房屋的农户,经审核后可进行住房安置。
(三)安置方式。
依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攀仁府办〔2021〕61号)规定执行。
生活安置方式:涉及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的,拟采取社会保障安置、农业自行安置方式安置。
住房安置方式:涉及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的,拟采取自建住房安置、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四)社会保障。
依据《****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政府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攀****规划局****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攀****规划局****分局按照《自然**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形成《**铁路成昆线**至**段扩能改造工程**区**镇(****)段还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政府根据方案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攀****规划局****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李伟荣; 联系电话:0812 ****650;
联系地址:**市**区**大道南段1352号。
特此公告。
****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