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5 09:17 <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善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CDFJF34Y
地址:**省**市****社区
我局于2024年6月25****公司运营的年开采30万吨原煤项目和年洗选120****煤厂立案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运营年开采30万吨原煤项目1个,年洗选120****煤厂1个。****煤厂处于停运状态,****处理站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排放的水质呈灰白色。执法人员在排污口采集水样送至六盘****监测站监测(16:25,20:05两个时段各采样4瓶共8瓶水样,根据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各送样2瓶共4瓶),2024年6月14日六盘****监测站出具《****公司****处理站排口水质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35号)显示,16:25采集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分别超过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限值3.28倍、2.1倍。20:05采集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过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限值0.28倍、3.4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执法人员2024年6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陶守权)、2024年6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裴兵兵)、2024年9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裴兵兵)(证明对****公司检查及调查取证过程)。
2.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公司****处理站排口水质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35号)(证明****公司存在水污染排放超标行为)。
3.2024年6月11日****公司办公室主任裴兵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裴兵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陶守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为责任主体,及其受委托人情况)。
4.2024年6月11日****公司办公室主任裴兵兵提****保护厅关于《****煤矿30万t/a(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保护局出具的《****煤矿30万t/a(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截取部分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证明****公司环评手续情况,即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和受纳水体评价标准)。
5.2024年6月12日****公司报送问题整改方案及整改照片,2024年7月5日提供的**聚信****公司对该公司排污口出具的检测报告,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工业废水委托处置服务合同(证明****公司整改情况)。
6.简易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鉴定评估工作专家委托书、****公司废水排放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公司废水排放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司生态损害赔偿缴款发票、支付****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明****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公司****处理站进行自查整改,确保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