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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水务局 |
有效 |
2024-09-30 |
关于****混凝土生产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复文号:鸠水[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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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水**论证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对你单位混凝土生产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位于**鸠****社区,从扁担河取水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
二、同意本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水源为扁担河内地表水,年取水量4.25万m3。取水口位于距离****300米的扁担河内(坐标东经118°27′0″,北纬31°19′48″)。
三、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强化各项水**节约措施,确保用水指标符**利部、**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项目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四、你单位取****水务局的监督管理,依法取水,合理用水,****水务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水务局批准。
五、你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你单位应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六、你单****水务局提供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七、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决定自行失效,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水务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