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 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诚邀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因政策需要,征集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建议,于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财政局。
联 联系电话:0817-****112
电 电子邮箱:****@qq.com
邮编:637000
地址:**市**区清源北路117号
****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市委七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对接落实《****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聚焦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内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的80%部分外,三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10%、区级财政负担10%,扩权县(市)范围内的由扩权县(市)财政负担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分行,各县(市、****政府〕
二、实施消费促进活动激励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我市纳入国、省“商业步行街”“绿色商场”榜单的运营主体,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比上年度同期增长5%以上,按其开展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开展的消费促进活动,市级财政按照其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县(市、区)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加快出台**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过发放“购房补贴”、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房地产力度、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稳步推行“房票”安置、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提升住宅品质、鼓励企业优化开发等方面措施,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金监局、****分行,各县(市、****政府〕
四、实施旅行社入境游激励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累计组织来南入境游过夜游客达到500****旅行社,市级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不超过1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五、继续实施企业招工成本补贴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参保系统信息直接向企业发放。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的80%部分外,三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10%、区级财政负担10%;扩权县(市)范围内的由扩权县(市)财政负担2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六、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县(市、区)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市级财政按其争取省级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七、全力支持企业融资需求
积极推广“制惠贷”“园保贷”,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益,着力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支持企业融资扩大生产,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规****银行中长期贷款且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生产活动的,市级财政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半年的一次性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八、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按期**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市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九、促进工业企业产能加速释放
对2024年产值达到20亿元、全年实现正增长,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同比实现正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激励。对2024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且全年实现正增长,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同比实现正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在20亿元至100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1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40万元激励;2024年生产规模在10亿元至20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激励;2024年生产规模在5亿元至10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于2024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每户60万元激励;2024年经营规模5亿元至1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4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3亿元至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商贸零售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激励;2024年经营规模5000万元至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每户20万元激励;通过互联网实现年经营规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且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30%、25%、20%、15%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每户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市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养殖场,在省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1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十三、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30万元激励,1亿元至3亿元的给予4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县(市、区)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在省级财政0.6万元/户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0.2万元/户补助。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户均标准在省级补助8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对月度升规工业企业、年度升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7万元、2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1年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1年以上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在省级分别补助4万元、2万元基础上,对其中货运物流企业给予不超过4万元补助,月度、年度升规服务业、商贸业企业(货运物流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0.8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监督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以上措施所需资金,除明确由市级财政负担的,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扩权县(市)所需资金由扩权县(市)自行负担。现行其他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