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辅助办案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服务外包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交易中心网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08日9时0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辅助办案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3403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采购预算(最高限价):639万元;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预算 | 最高限价 |
****-1 | ****辅助办案人员服务外包项目一标段 | 招聘辅助办案人员服务30人;其中:办案辅助人员18人;办案车辆保障服务12人;包含人员工资、各类保险及福利待遇;(具体工作人数以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为准) |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3年440万元,其中3年工资约430.12万元(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固定不可竞争费用)。视情随保险基础调整浮动,以及绩效考评、工勤考评等浮动变化。 管理费3年9.88万元(可竞争费用)。 | 440万元/3年 |
****-2 | ****后勤保障人员服务外包项目二标段 | 招聘后勤保障人员服务14人;其中:食堂工作人员9人;消防人员4人;理发师1人;包含人员工资、各类保险及福利待遇;(具体工作人数以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为准) | 本项目采购预算3年199万元,其中3年工资约194.53万元(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固定不可竞争费用)。视情随保险基础调整浮动,以及绩效考评、工勤考评等浮动变化。 管理费3年4.47万元(可竞争费用)。 | 199万元/3年 |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如遇到政策性调整,需按照最新政策执行;****公司服务期内出现重大过错,用人单位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7、服务地点:**市铁北路2978号;
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优质服务;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采购需求:****辅助办案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服务外包项目,具体要求见采购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备有效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人力**服务许可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2日,每天上午08时30分至下午16时00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交易中心****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cn/)”投标人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3、方式:网上自行下载。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交易中心****中心)网站“公共**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08日9时00分(**时间)。
地点:****政府政务大厅(**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三室。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08日9时00分(**时间)
开标地点:****政府政务大厅(**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开标三室。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公告发布媒介:****政府采购网****交易中心网。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
地址:**市铁北路2978号
联系人姓名:付甲元
电话:0431-****22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园区皓月大路**御苑2栋431号房
联系人姓名:刘兰艳
电话:181****26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兰艳
电话:181****2625
招标文件-****辅助办案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服务外包项目-****1010(1).docx
来源:
初审:刘兰艳
复审:张懿
终审:付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