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双力(东莞)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900MA51WF7A9H | 建设单位法人:姚元刚 |
赵汉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桥头镇 |
**省**市桥头镇桥头****六街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迁改扩建)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34-C3434-连续搬运设备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桥头镇 桥头****六街8号 |
经度:114.123508 纬度: 23.030806 | ****机关:****保护局桥头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30 |
东环建〔2024〕264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400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1900MA51WF7A9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900MA51WF7A9H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559115N | 竣工时间:2024-06-06 |
2024-06-0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06 |
2024-09-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06xPitS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迁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迁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43721.2m2,建筑面积43721.2m2,项目设计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该项目主要从事自动化物流设备的加工生产,设计年产自动化物流设备20000台。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总投资1400万元,实际年产自动化物流设备16000台。 |
因市场情况,生产产能未达最大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料→开料→折弯→车型→CNC→铣型→冲压→钻孔→攻牙→焊接→打磨→抛丸、打砂、喷砂→外发表面处理→喷粉→组装→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开料→折弯→车型→CNC→铣型→冲压→钻孔→攻牙→焊接→打磨→抛丸、打砂、喷砂→外发表面处理→喷粉→组装→包装出货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产生生产性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燃料燃烧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抛丸、打砂、喷砂、打磨、焊接、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2)废气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设置两条喷粉线,两条喷粉线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喷粉房,因受安全隐患及各种条件受限,两条喷粉线的喷粉废气无法用同一排气筒进行收集排放,因此两条喷粉线产生的喷粉废气进行分开收集、分开处理、分开排放。两条喷粉线产生的污染物种类与环评一致,污染物排总量在环评范围内允许。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烤粉工序、燃料燃烧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抛丸、打砂、喷砂、打磨、焊接、激光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3)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4)固体废弃物 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1.3608 | 1.3608 | 0 | 0 | 1.361 | 1.361 | |
0 | 0.4082 | 0.4082 | 0 | 0 | 0.408 | 0.408 | |
0 | 0.05 | 0.05 | 0 | 0 | 0.05 | 0.0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5400 | 5400 | 0 | 0 | 5400 | 540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3 | 0.03 | 0 | 0 | 0.03 | 0.0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 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已监测 | |
2 | 滤芯回收装置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滤芯回收装置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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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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