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位于****工业园区,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5.52525°,北纬32.30345°,地块占地面积为22401.34m2(33.6亩)。
本地块2007年以前为农用地,2007年****征地建设,2009年测土配方肥生产线(其他肥料制造C2629)建成投产,2017年在地块内**泡菜生产线(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C1469),2023年5月均停产。2021年将地块内仓****汽修厂,在地块仓库内进行汽修活动,2024年已停止运营。2022年将仓****加工厂进行生产,该厂生产工艺主要是切割、开料等工艺,不涉及喷涂作业,2023年已搬迁。******局“剑自然资〔2023〕213号”,本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兼容商业用地(R21兼容B1)。
为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和相关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的相关内容,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29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公告2022年第17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川环办函〔2022〕443号)、《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检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22〕369号)的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本次调查地块属于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兼容商业的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本次调查采取分区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9个(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到8个土壤点位,20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类型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