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仪器设备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来****公司
地 址:**市**区**4路东一巷57号
被投诉人:**诚华****公司
地 址:**市**区**北路288号裕达大厦办公12层0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来****公司获取了**诚华****公司代理的“**县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仪器设备类)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关于第一项多媒体教学设备1:“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的部分产品性能及技术要求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具有严重的排他性、指向性。投诉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29****机关递交投诉书,要求主管部门删除、修改不合理参数。经本机关审查后,本机关于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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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