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安德科****公司组织召开了安德科铭总部办公及高纯半导****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建设单位)、******公司(检测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共6位(名单附后)。与会代表查看了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并根据《**安德科****公司安德科铭总部办公及高纯半导****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为**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改造,总建筑面积约3400 m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公司总部办公区,高纯前驱****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配套钢瓶系统的****研发中心,配套建设试剂间、气瓶室、设备间等辅助工程及废气治理设施等环保工程。本项目仅进行高纯半导体前驱体材料的高纯纯化设备及工艺研发、配套钢瓶系统的研发和后处理工艺研发,不进行生产,设计研发规模为:年研发高纯半导体前驱体材料共计316 kg。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委托****编制《**安德科****公司安德科铭总部办公及高纯半导****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8月24****环境局审批,审批文件为:《关于对“**安德科****公司安德科铭总部办公及高纯半导****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建审[2023]10066号)。项目从立项至今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目前项目实际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实际环保投资89.4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项目主体内容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等均已建设完成,对项目整体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1、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验室使用情况。****实验室一、实验室二均为预留,使用实验室三、实验室四、实验室五进行研发实验。实际实验室三为预留,使用实验室一、实验室二、实验室四、实验室五进行研发实验。本项目实际研发内容及研发方案不变。
2、根据实际设备使用需求,新增了氦气、普氮、液氩、氧气、压缩空气、氢气、10%的氨氦混合气。新增气体均为设备使用过程中提供惰性气体保护,不直接参与研发实验内容,不影响研发实验。
3、调整包装材料的储存位置。原规划包材库位于厂房内东南侧,用于存放包装材料。实际包装材料存放于仓库内。仓库实际用于储存耗材及包装材料,容量可以满足日常储存需求。
4、****实验室一、实验室二、实验室三的使用情况,****实验室配套的3套废气治理设施的使用情况。原规划3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2套使用,1套预留。实际3套均投入使用,****实验室废气污染物。
以上变动情况均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变动部分将纳入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依托明珠产业园内现有的污水管网、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后续清洗废水、保洁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冷却系统排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
****实验室五、危废库内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由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排放高度为32米。实验室四内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由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2#排气筒(编号:DA002)排放,排放高度为32米。实验室一、实验室二内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由3#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3#排气筒(编号:DA003)排放,排放高度为32米。
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研发设备、实验设备等。采取减振、隔声等减噪措施,降低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公司回收利用。废过滤材料(纯水机废活性炭、****设备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置。废实验耗材、研发废液、研发废渣、清洗废液、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暂存在危废库内,委托******公司外运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安德科****公司安德科铭总部办公及高纯半导****中心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报告》(******公司,报告编号:AHMS****045),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如下:
1. 废水
本项目依托明珠产业园污水总排口。验收检测期间,明珠产业园污水总排口处pH、COD、BOD5、SS、氨氮日均浓度均能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和****处理厂处理工艺要求的进水浓度要求
2. 废气
验收检测期间,1#排气筒出口、2#排气筒出口和3#排气筒出口处非甲烷总烃排放均能够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
验收检测期间,在上风向厂界处和下风向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均能够满足**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
3. 噪声
验收检测期间,厂界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验收结论
**安德科****公司安德科铭总部办公及高纯半导****中心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过程中总体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验收条件。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六、进一步要求
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
**安德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