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基本信息
****1号348亩耕地经营权招租。租赁期限:1年,报名保证金15万元;
2.交易条件
2.1挂牌日期: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12日(**时间)
2.2价款支付:一次性支付
2.3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本次出租标的以单价挂牌(亩/年),以最终成交价单价/年/亩×公告面积(亩)进行结算。
2.4标段耕地严格按原土地使用用途为农作物种植,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及种植模式,如改变土地用途及种植模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5本次出租耕地的****集团七里湖****公司所有。
2.6本次一年租赁期的标的租赁期限为:1年。
2.7标的成交后由出租方负责土地腾退事宜,田块由新的承租方负责场地清理。
2.8在承包期间,不得转包承租的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和破坏性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种植模式;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不得搭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损坏农田水利及其它基础设施;不得破坏农田防护林。
2.9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承租方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合同期满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得向出租方请求任何补偿。
2.10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政府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层面环境保护、河湖长、禁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规定和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11承租方有防汛抗旱义务,应积极参加出租方组织的防汛抗旱等抗灾减灾工作。
2.12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因不可归责于出租方的原因在承租土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2. 13合同履行期内,所租土地需要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出租方应提前书面告知承租方,待该轮种植周期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如该轮种植周期未满,所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征地补偿依照当地相关政策执行。
2.14承租方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同时需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金,用于履行合同约定。
2.15本次标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按每个标的每亩挂牌单价进行竞价,每次竞价增价幅度按5元/亩/次,或5元倍数/亩/次执行。
2.16标的是以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需自行对标的进行充分的踏勘、调查、了解,递交租赁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和瑕疵,****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出租方、****交易所****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2.17承租方在交清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出租方将标的耕地与承租方办理移交手续。
2.18展示(现场踏勘)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展示(现场踏勘)地点:标的所在地。
3.处置方案
3.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3.2处置方案: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4.受让方资格条件
4.1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正常经营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他合法组织。不接受联合受让。
5.保证金交纳规则
5.1收取方案: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详见拍卖明细表。
5.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5.3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交易所****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交易所****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所****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意向受让方未经自行审查其购房资格,不符合国家及本省相关部门政策要求,无法办理过户的;②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③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6.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卓
联系电话:0724-****262
联系地址:**市**区金虾路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