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选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响应国家的发展战略,加快能源结构的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拟设立**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国开新能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重点投向光伏、储能、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行业相关项目,以及其他符合能源发展战略的标的项目。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二、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名称
**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暂定)。
(二)基金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
(三)基金注册地
江****开发区。
(四)基金架构
由本次遴选的受托管理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GP),经开区相关出资主体担任有限合伙人(LP)。
(五)基金规模
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目标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期限
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退出期不超过3年。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基金存续期可以相应**,最多**2年。
(七)投资方向
主要用于投资光伏、储能、风力发电等新能源行业相关项目,以及其他符合能源发展战略的标的项目。
(八)合规性审查
经开区投融资工作重点事项会商会会议对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投资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受托管理人应当就投资事项是否违反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基金协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意见报送经开区投融资工作重点事项会商会。
****委员会
国开新能源产业****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管理人委派2名委员,其余由有限合伙人委派,另可由各方委派观察员。****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须由全部有表决权的委员4名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十)管理费
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投资期内,管理费率为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4%/年;退出期内,管理费率为实际出**已用于项目投资(含已通过决策待出资的投资款)但尚未退出且尚未核销的投资本金的0.2%/年;**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三、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从业资质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满两年;基金管理人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管理机制完备
基金管理人已构建完备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等。
3、合法合规经营
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机关****机关处罚,无相关不良记录。
4、团队稳定
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工作关系稳固,具有3名3年以上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工作或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
5、市场化运作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实施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6、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优先考虑条件
1、日常驻点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设置常驻固定办公场所、配置具备投资能力的专业团队。
2、管理基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在中****协会备案的在管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核心团队历史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
3、团队业绩
基金管理人团队具备股权基金管理经历与能力。团队至少有10支基金的运营管理案例,并具备完整的募投管退经验;团队投资业绩良好,有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4、新能源行业投资业绩
具备新能源行业投资项目团队与业绩,在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项目不低于5个。
5、股东背景
基金管理人具备国资背景、综合金融背景、产业背景者优先。
四、受托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国开新能源产业并购基金的受****集团向社会公开遴选。遴选工作将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初筛-尽职调查-协议磋商-社会公示确定机构。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申请机构需同步提交基金设立的方案并配合完成后续的尽职调查工作,受****集团最终确定。
五、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申请机构请在2024年10月23日18:00前,****集团提交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邮递至****1207办公室。相关联系信息如下:
邮递地址:**省**市发展大道901号1207室
联系人及电话:周庆189****0898
电子邮箱:****@163.com
申报材料应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纸质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其中正本必须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电子版本应包含盖章扫描版本(pdf)和可编辑版本(word和excel)。正本、副本、电子可编辑版本与盖章扫描版本必须保持一致,若正本、副本、电子可编辑版本与盖章扫描版本内容不一致,以盖章扫描版本为准。
六、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请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机构,将取消其资格。
****对遴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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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