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工具制造等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04MA21BPBA1R | 建设单位法人:罗应涛 |
张艳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区罗塘街道唐园村群西组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工具制造等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区罗塘街道唐园村群西组 |
经度:120.047486 纬度: 32.49578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15 |
泰环审(**)〔2022〕1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1204MA21BPBA1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204MA21BPBA1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203MA251U6P5J | 竣工时间:2022-11-1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3-04-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05-1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电机主轴300万件、电机外壳10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电机主轴300万件、电机外壳100万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电机主轴产品:下料、温锻、正火、粗车外圆、半精车、滚齿,铣键槽,碳氮共渗,喷砂,研孔,精车、打编码,精磨、检验入库。2、电机外壳以及汽车轻量化产品:粗车、粗铣、机器人焊接水嘴、搅拌摩擦焊接、气密检测、精车、精铣、上螺套、气密检测、清洗烘干、打码、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1、电机主轴产品:下料、温锻、正火、粗车外圆、半精车、滚齿,铣键槽,碳氮共渗,研孔,精车、打编码,精磨、检验入库。2、电机外壳以及汽车轻量化产品:粗车、粗铣、机器人焊接水嘴、搅拌摩擦焊接、气密检测、精车、精铣、上螺套、气密检测、清洗烘干、打码、检验入库。 |
电机主轴产品喷砂工艺取消。生产工艺未新增,喷砂工艺已取消,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洗用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清洗,水幕除尘用水定期打捞沉淀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从废气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废气排放。碳氮共渗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15m排气筒排放;淬火产生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经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由1#15m排气筒排放;喷砂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除尘器处理后由1#15m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打磨粉尘经水幕除尘装置处理、清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与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SO2排放浓度参照**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中排放浓度低于50mg/m3要求,VOCs和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得随意丟放。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淬火油渣、废油、清洗水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相关要 求,确定产废单位种类,落实危废贮存及处置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一般****经济开发区小微****中心(“绿岛”)集中收集,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不合格产品、废焊丝、废搅拌焊接头、收集尘、废石英砂、废包装袋、沉淀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本项目以2#厂房、3#厂房边界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医院等敏感点,今后在该范围内不得规划、**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实际建设情况:清洗用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清洗,水幕除尘用水定期打捞沉淀渣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本项目碳氮共渗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15m排气筒排放;淬火产生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经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由1#15m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打磨粉尘经水幕除尘装置处理、清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与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SO2排放浓度参照**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中排放浓度低于50mg/m3要求,VOCs和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建设单位选用低噪设备、通过隔声、设备减振吸声及合理布局达到噪声标准。按照要求建立一般固废贮存仓所、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都得到妥善处置,并设立了相关台账,建设项目产生的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不合格产品、废焊丝、废搅拌焊接头、废包装袋、沉淀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淬火油渣、废油、清洗水污泥属于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暂存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设单位废气、废水、噪声污染源及固废暂存场所都规范设置了标志牌。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264 | 0 | 0 | 0 | 0.264 | 0.264 | |
0 | 0.132 | 0 | 0 | 0 | 0.132 | 0.132 | |
0 | 0.0132 | 0 | 0 | 0 | 0.013 | 0.013 | |
0 | 0.0013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0396 | 0 | 0 | 0 | 0.04 | 0.0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03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28 | 0 | 0 | 0 | 0.003 | 0.003 | / |
0 | 1.0554 | 0 | 0 | 0 | 1.055 | 1.055 | / |
0 | 0.0001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 /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密闭管道收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市燃气锅炉(设施)低氮改造指导意见》中排放浓度低于50mg/m3要求 | 碳氮共渗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15m排气筒排放 | 已监测 | |
2 | 静电除油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淬火产生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经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由1#15m排气简排放 | 已监测 | |
3 | 水幕除尘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打磨粉尘经水幕除尘装置处理、清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与未收集的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振动低噪声机电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振动低噪声机电设备,合理设置车间布局,高噪声源远离厂界四周,并采减振隔声降噪措施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建设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不合格产品、废焊丝、废搅拌焊接头、收集尘、废石英砂、沉淀渣、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淬火油渣、废包装袋、废油、清洗水污泥。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不合格产品、废焊丝、废搅拌焊接头、废石英砂、沉淀渣、收集尘和废包装袋由一般固废仓库暂存后外售;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淬火油渣、清洗水污泥和废油由企业危废仓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能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等要求,危废暂存场所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 (1)生活垃圾处置及暂存落实情况 生活垃圾处理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定期清运。 (2)一般固废处置及暂存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建设了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设置了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标志,一般固废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危险固废暂存场地,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危废暂存场所地面做了防渗处理,场所做好防扬散、防晒、防雨等措施,内部配有应急措施及其他工具,做到双人双锁管理,企业建立了危废贮存和转移记录台账。危险废物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做到妥善管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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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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