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瑞皮业有限公司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002298X | 建设单位法人:翁迪峰 |
李非凡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水头镇麻园村雁湖西路 18 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增喷涂机等生产设备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0-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10-C1910-皮革鞣制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水头镇麻园村雁湖西路 18 号 |
经度:120.31545 纬度: 27.6227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4-01 |
温环平建〔2021〕3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00 |
12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002298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002298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509998P | 竣工时间:2024-06-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xhjc.****.cn/index/Gongshi/gongshi_open?id=134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新增年喷涂加工50万张皮件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年喷涂加工50万张皮件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涉及工艺为:喷涂、烘干、整理、量尺、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涉及工艺为:喷涂、烘干、整理、量尺、入库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废水:喷涂喷淋废水经**县****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 2 制革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后 纳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城镇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废气:喷涂废气和烘干废气分别经集气收集,汇入总管后通过水喷淋吸收装置吸收处理,引至屋顶同一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30m;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设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手工作业做到轻拿轻放,高噪声设备采取适当减振降噪措施;固废:废涂料桶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皮革边角料外运综合利用。 批复:废水: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废水经**县****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制革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再****处理厂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废气:加强生产车间的通风作业,设置独立密闭的喷涂车间,喷涂废气经集气收集后采用“水喷淋装置”处理,产生的废引至不低于30m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废气经集气收集后并入喷涂废气处理设施一并处理排放。项目喷涂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丙酮、丙烯酸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选用的公式进行计算确定,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执行;噪声:合理布置生产车间,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应加强减震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涂料桶由企业收集后定期委托有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扩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喷淋吸收废水;项目不新增员工,扩建项目员工于厂区内调剂,故不新增生活污水;喷淋吸收废水分质分流进入**县****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达《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 2 制革企业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后纳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厂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废气:本扩建项目喷涂、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至28米高空排放;噪声:隔声减震;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涂料桶和皮革边角料。废涂料桶暂存于厂区内,委托******公司清运处置;皮革边角料委托**市****公司清运处置 |
环评设计喷涂、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30米高空排放,实际喷涂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至28米高空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24.8707 | 0 | 0 | 0 | 24.871 | 24.871 | |
0 | 12.44 | 15.55 | 0 | 0 | 12.44 | 12.44 | |
0 | 1.244 | 1.555 | 0 | 0 | 1.244 | 1.24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3.73 | 4.67 | 0 | 0 | 3.73 | 3.73 | |
0 | 0.369 | 0.46 | 0 | 0 | 0.369 | 0.369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58 | 0.16 | 0 | 0 | 0.058 | 0.05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喷淋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限值要求;《制定地方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选用的公式进行计算确定的限值 | 本扩建项目喷涂、烘干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引至28米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喷涂、烘干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VOCs的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均小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丙酮、丙烯腈的排放浓度小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限值要求,丙酮、丙烯腈的排放速率小于《制定地方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选用的公式进行计算确定的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隔声减震 |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厂界东南侧(2号点)和东北侧(1号点)共设置2个噪声测点(厂界西南侧与******公司相连,厂界西北侧与****公司相连,无法布点监测)。现场检测时,所有测点主要声源均为生产杂声。昼夜监测中,所有测点噪声排放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环评:废涂料桶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皮革边角料外运综合利用。批复: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涂料桶由企业收集后定期委托有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涂料桶和皮革边角料。废涂料桶暂存于厂区内,委托******公司清运处置;皮革边角料委托**市****公司清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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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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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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