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③条件之一:
①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②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以上;
③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以上 ;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 建筑工程(2015 新标准)三级 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 [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 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含)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7)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可以互相兼任。
3.5 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以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1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寓、仓库除外)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
(B)设计业绩要求: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工程造价1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寓、仓库除外)的设计业绩 ;
(C)施工业绩要求: 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1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寓、仓库除外)的施工业绩 ;
业绩有效期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有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1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寓、仓库除外)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
(B)设计业绩要求: 完成过单项工程造价1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寓、仓库除外)的设计业绩 ;
(C)施工业绩要求: 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1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住宅、公寓、仓库除外)的施工业绩 ;
业绩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与投标人业绩不得为同一业绩)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4(5)、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