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生产项目(第一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177200 | 建设单位法人:MARKUS ALEXANDER MANGOLD |
李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省**市**市东南街道马勒路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生产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东南街道马勒路8号 |
经度:120.84043 纬度: 31.6009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25 |
苏环建〔2023〕81第0315号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231 |
49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17720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217720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581MA1Y97PD3C | 竣工时间:2024-05-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0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904ocUgd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进行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生产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24万套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6万套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 |
部分设备暂未进厂,本次分阶段验收,本项目第一阶段验收范围为年产16万套电动汽车用空调压缩机零部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机加工→清洗→测量 | 实际建设情况:机加工→清洗→测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工艺废水排放。本项目生活污水****净水厂集中处理。 2、废气:本项目能源用电,不得设置燃煤炉(窑)。本项目机加工工序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油雾由油雾过滤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噪声: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有效消声、声、防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废切削液、清洗废液、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油雾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树脂等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其它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本项目第一阶段暂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无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来自于机加工、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本项目使用切削液,常温下不易挥发,在设备运转过程伴随水蒸气的损耗同时会有一定的挥发。机加工工序生产过程会产生的油雾由软管收集到同一管道后,经油雾过滤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清洗机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物,清洗废气由软管收集到同一管道后,与机加工工序有机废气一并经油雾过滤器处理车间无组织排放。 3、噪声:本项目所产生的噪****加工中心、清洗机和油雾过滤器等设备,设备放置于室内,经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4、固废:本项目一般固废、危废储存场所按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做到三防措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主要分为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 本项目依托现有一间330m2危废仓库,仓库内危废根据危废种类及特性分区、分类贮存,设置环氧地坪和防泄漏托盘等,仓库内设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苏环办(2019)327号文、苏环办〔2024〕16号、苏环办字〔2024〕71号文要求,并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视频监控已与中控室联网。仓库门口已张贴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等。 本项目依托现有一间140m2一般固废仓库,已做到防风、防雨等措施,仓库内设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危险固废主要为废切削液、清洗废液、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油雾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树脂,其中废切削液、清洗废液委托**绿赛格****公司处置,废包装桶委托**鸿文****公司处置,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油雾过滤棉委托**市****公司处置。本项目软水过滤产生废活性炭、废树脂,软水过滤设备依托现有,项目新增用水但软水过滤所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更换周期及更换量保持不变,均依托现有,不新增。 (2)一般固废主要为废铝屑、不合格品,委托**玥辉****公司、****园区****公司处置。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本项目废铝屑经压力机压成铝饼后过滤完全的废铝屑委托**玥辉****公司统一收集,**玥辉****公司再委托**市****公司用于金属冶炼。压滤后废切削液作为危废处理。 本项目第一阶段暂不新增劳动定员,依托现有项目员工进行生产,本阶段无新增生活垃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厂界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第一阶段实际建设过程以厂界边界为起点设置的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未新增环境敏感目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3.997 | 0 | 3.997 | 0 | 0 | 3.997 | 0 | |
17.244 | 0 | 17.244 | 0 | 0 | 17.244 | 0 | |
1.602 | 0 | 1.602 | 0 | 0 | 1.602 | 0 | |
1.7987 | 0 | 1.7987 | 0 | 0 | 1.799 | 0 | |
0.2054 | 0 | 0.2054 | 0 | 0 | 0.205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 | 0 | 0 | 0 | 0 | 3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油雾过滤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的废气主要来自于机加工、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本项目使用切削液,常温下不易挥发,在设备运转过程伴随水蒸气的损耗同时会有一定的挥发。机加工工序生产过程会产生的油雾由软管收集到同一管道后,经油雾过滤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清洗机清洗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物,清洗废气由软管收集到同一管道后,与机加工工序有机废气一并经油雾过滤器处理车间无组织排放。 | 监测结果表明,在监测期间工况条件下,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的小时最大浓度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的小时最大浓度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所产生的噪****加工中心、清洗机和油雾过滤器等设备,设备放置于室内,经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 | 监测结果表明,在监测期间工况条件下,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现有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仓库等贮运、辅助及环保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实际建设过程中依托现有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仓库等贮运、辅助及环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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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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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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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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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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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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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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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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