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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工业园****处理厂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4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3日 |
****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的《****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改扩建,项目代码:****,项****工业园区那兰屯西北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7′12.998″,北纬23°57′56.886″,占地面积17500m2。原项目在2019年6月20日取得《****工业园****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来环审〔2019〕19号)。一期工程污水处理量规模为750m3/d,于2022年5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次项目主要**工艺为“预处理+二级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处理”的污水处理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全部独立设计,无依托工程,与一期工程分别进水、分别处理,合并排放,共用排污管道和入河排污口。
项目总投资5459.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占比为100%。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覆膜堆放和对运输车辆实行封闭运输等措施,使施工场地扬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施工废水经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或车辆冲洗。同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现场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可重复利用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运至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堆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二期工程采用“粗格栅+调节池+细格栅+平流沉砂池+A2O生物池+二沉池+深度处理单元”污水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排放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后,排入红水河。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为恶臭气体。项目应对产臭点的建(构)筑物加盖或采取建筑封闭措施,项目营运期粗格栅、调节池、进水泵房、沉砂池、污泥脱水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生物过滤设施除臭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污泥脱水后通过密闭罐车及时清运,减少污泥堆存量,加强厂区绿化。采用以上措施后,确保H2S和NH3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相应标准限值。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柔性连接、建(构)筑物隔声等降噪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最近声环境敏感点那兰屯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中的废****回收站;格栅渣、沉砂池泥砂、废滤布收集后送来****发电站焚烧处理。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灯管、废试剂瓶、检验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理。污泥若为危险废物则单独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若不属于危险废物,污泥脱水后外运****发电厂焚烧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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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