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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5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 |
****公司:
报来的《****养殖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改扩建,项目代码:****,位于**市**县桐岭镇螺蛳山背后,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37′18.185″,北纬23°28′31.809″。项目拟在现有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3栋未用猪舍,依托原有1个容积约为3000m3的黑膜沼气池、4000m3的沼液暂存池等污粪处理设施及厂区雨水截排水沟,新增病死猪冷库及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新增年存栏肉猪2600头,年出栏肉猪5200头,扩建工程建成后全场年存栏肉猪5000头,年出栏肉猪10000头。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8%。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场地路口硬化、洒水降尘、设置围挡等措施,使施工场地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标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三级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进入黑膜沼气池处理,不排入地表水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厂界噪音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厂区填坑铺路,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区排水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抽至沼液暂存池。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经“集污池+固液分离+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处理后,与初期雨水共同用于消纳区作物施肥。施肥粪污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表2要求、《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表2要求、《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GB38400-2019)中表1要求限值等相关要求。生产过程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4标准。
(三)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猪舍内及周边、集粪房、污水处理区均应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同时,猪舍应采用干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全价饲料饲养猪只、加强通风降温等措施减少恶臭污染。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沼气经汽水分离及干法脱硫净化处理后作为项目职工生活燃料。备用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优质柴油作为燃料,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的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四)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以及生猪叫声。项目应通过加强管理、对各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自然衰减及绿化等综合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猪粪、饲料残渣、沼渣经收集、固液分离后暂存于集粪房内,****肥厂。病死猪在场区内冷库暂存后外运其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动物防疫废物暂存于动物防疫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动物防疫废物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脱硫剂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村镇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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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