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4月15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年产20万千瓦机电设备生产项目、安****公司内****公司第九油气站建设项目等五家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股。公示期为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9日。
电话:0372-****338
传真:0372-****337
通讯地址:**县**路西段**(456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20万千瓦机电设备生产项目 | **县建设路与工业路西路交叉口东南角 | **** | ******公司 | 拟投资1000万元于**县建设路与工业路西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年产20万千瓦机电设备生产项目。 | (1) 大气环境 1)无组织废气 ①安装2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②真空浸漆和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UV光氧净化器+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处理,使其达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综上,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2) 声环境 本项目噪声来源主要是各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经过设备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3) 水环境 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对环境影响小。 (4) 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为废边角料、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 的颗粒物、水性漆桶,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桶和生活垃圾。废边角料、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的颗粒物、水性漆桶暂存于临时固废堆场,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桶收集后返回原料供应厂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2 | 内****公司第九油气站建设项目 | **县东庄镇S302与兰前线交叉口西南角 | 安****公司 | ******公司 | 拟投资2000万元于**县东庄镇S302与兰前线交叉口西南角,建设内****公司第九油气站建设项目。 | 一、加强设备、管线密封性,减少无组织排放,设置绿化隔离带,加强停车场空气流通,对外界环境影响不大。 二、运营工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加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噪声主要是站区泵、空压机产生的噪声和车辆进出时的噪声,经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
3 | 内****公司第十加油站建设项目 | **县中召乡南街村内中路东侧、101省道中召段北侧 | 安****公司 | ******公司 | 拟投资1000万元于**县中召乡南街村内中路东侧、101省道中召段北侧,建设内****公司第十加油站建设项目 | 一、汽油加油机及汽油罐产生的油气经油气回收系统净化后以无组织排放;设置绿化隔离带,加强停车场的空气流通,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运营工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加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材料包装袋统一收集、外售,废渣每五年由有资质单位清理安全处置,隔油装置收集的废油定期清理由有资质单位清理安全处置 三、潜液泵、加油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及进出车辆噪声采用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建立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
4 | 年扩建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 | **县内中**段路东 | **县****公司 | ******公司 | 该项目投资220万元拟在**县内中**段路东建设 | 一、职工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车辆冲洗废水循环利用。 二、料场全封闭,并安装洒水喷淋;筛沙、配料粉尘采取袋式收粉器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每个粉料仓仓顶安装滤芯除尘器。 三、生产固废经收集箱收集后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5 | 年产汽车配件5万件建设项目 | **县建设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 **县****公司 | ****公司 | 该项目投资500万元拟在**县建设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 | 一、职工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处理厂。 二、螺杆加热和吸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相关要求。 三、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