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19]第31号
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7MA3XFPKXXY
法定代表人:武怀珍
地 址:**省**市**县东环**段路西
**县****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5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台1.5米×5.7米球磨机于2019年5月27日开工建设,至今未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以上****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3****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19】第11号,****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19〕11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你公司**一台1.5米×5.7米球磨机,参照《**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的,依法应处以总投资1%-2%的罚款。****公司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明知故犯,依据《**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经集体研究,****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你公司应按照《****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内环违改〔2019〕3010号)的要求,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处总投资额10万元2%的罚款贰仟元(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银行**县**支行
户 名:****财政局非税归集户
账 号:941********301670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受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