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第二工厂品管实验室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6483571 | 建设单位法人:梅原纪幸 |
蒋文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街道禾丰三街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品管实验室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451-M7451-检验检疫服务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市**区**街道禾丰三街1号 |
经度:113.5704 纬度: 23.2190 | ****机关:****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3 |
穗开审批环评〔2023〕2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6483571002V |
2024-05-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广****公司 |
914********648357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广****公司 |
914********648357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800MA512WLF1T | 竣工时间:2024-05-06 |
2024-05-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18 |
2024-09-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站公示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在**市**区**街道禾丰三街1****实验室 | 实际建设情况:在**市**区**街道禾丰三街1****实验室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进行实验蛋白质测定160次、理化检查336次、微生物检查1000次、镜检168次。 | 实际建设情况:年进行实验蛋白质测定160次、理化检查336次、微生物检查1000次、镜检168次。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增设蛋白质消化装置、蛋白质蒸馏装置、数显酸碱滴定仪、玻璃刻度酸碱滴定仪、多功能水质分析仪等实验设备(详见《报告表》),以0.1N氢氧化钠标液、琼脂粉、酵母粉、葡萄糖、蛋白胨、磷酸氢二钾、孟加拉红培养基、无水乙醇、0.1N盐酸标液、98%硫酸等为主要实验材料,主要从事蛋白质测定、理化检查、微生物检查及镜检 | 实际建设情况:增设蛋白质消化装置、蛋白质蒸馏装置、数显酸碱滴定仪、玻璃刻度酸碱滴定仪、多功能水质分析仪等实验设备(详见《报告表》),以0.1N氢氧化钠标液、琼脂粉、酵母粉、葡萄糖、蛋白胨、磷酸氢二钾、孟加拉红培养基、无水乙醇、0.1N盐酸标液、98%硫酸等为主要实验材料,主要从事蛋白质测定、理化检查、微生物检查及镜检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厂区享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在满足**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前提下,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2.实验室清洁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气吸附装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曝气+沉淀)处理,达到**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厂界臭气浓度、硫化氢、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硫酸雾、颗粒物、硫化氢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应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应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废实验耗材、废药剂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培养基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治理措施和要求 1.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厂区享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在已满足**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前提下,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2.实验室清洁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气吸附装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曝气+沉淀)处理,已达到**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治理措施和要求 厂界臭气浓度、硫化氢、氨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硫酸雾、颗粒物、硫化氢已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已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已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和要求 已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和要求 1.废实验耗材、废药剂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已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已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培养基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已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应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在项目建成后,正式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向我局申办排污许可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和《****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要求依法办理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法律、法规、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措施、环境应急、环境管理等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及本批复的较严者执行。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涉及有关规划、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问题的,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已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已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已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 在项目建成后,正式排放污染物前已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排污口规范化,已申办排污许可手续;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和《****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要求依法办理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法律、法规、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措施、环境应急、环境管理等有新规定的,已按新规定及本批复的较严者执行。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涉及有关规划、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问题的,已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12.4306 | 0.0976 | 0 | 0 | 0 | 12.528 | 0.098 | |
6.392 | 0.0758 | 0 | 0 | 0 | 6.468 | 0.076 | |
0.8777 | 0.0097 | 0 | 0 | 0 | 0.887 | 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2379 | 0.0104 | 0 | 0 | 0 | 1.248 | 0.0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处理站 | 本项目办公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洁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气吸附装置废水等综合废水排放满足**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无 | 1、总悬浮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总悬浮颗粒物≤1.0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 2、总VOCs排放限值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总VOCs≤2.0mg/m3); 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4、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6mg/m3厂房外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值)。 | 无 | 1、总悬浮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排放限值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即总悬浮颗粒物≤1.0mg/m3,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mg/m3); 2、总VOCs排放限值满足**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总VOCs≤2.0mg/m3); 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即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4、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即非甲烷总烃≤6mg/m3厂房外监控点1小时平均浓度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墙体隔声,设备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 | 墙体隔声,设备减震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1.废实验耗材、废药剂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培养基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者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1.废实验耗材、废药剂瓶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已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已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废样品、废水处理污泥、废培养基等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已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者处理。 3.办公生活垃圾已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1.办公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在满足**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前提下,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2.实验室清洁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气吸附装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曝气+沉淀)处理,达到**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办公生活污水已依托厂区现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在满足**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前提下,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2.实验室清洁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气吸附装置废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曝气+沉淀)处理,达到**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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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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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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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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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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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应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在项目建成后,正式排放污染物前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向我局申办排污许可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和《****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要求依法办理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法律、法规、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措施、环境应急、环境管理等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及本批复的较严者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冲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涉及有关规划、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问题的,应按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落实。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已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已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已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已按《关于印发**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要求设置排污口。在项目建成后,正式排放污染物前已按照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已申办排污许可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年7月16日修订)和《****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环〔2020〕102号)要求依法办理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法律、法规、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措施、环境应急、环境管理等有新规定的,已按新规定及本批复的较严者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无发生重大变动,项目涉及有关规划、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问题的,已按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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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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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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