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波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199****0272
地址:**省**市**区蜀龙大道中段619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质疑人关于项目名称:2024****小学等23所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书面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我局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4. 心理书籍、心理挂图(标的名称) ,属于批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灵之心心****公司(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57 人,营业收入为2711.22万元,资产总额为 3273.67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出版社等。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心理书籍、心理挂图等产品属于教具用品,****出版社出版。而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为“**灵之心心****公司”,该制****出版社,不具备出版资质。
答复:经我局核实,**灵之心心****公司没有出版发行资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心理书籍在出版物范围内,挂图不在出版物范围内。故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局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财政局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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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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