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编号:****信访件)信访事项已整改完成,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事项
****信访件,反映**市**区宜陵镇,******公司,5号生产车间与6号仓库中间地块下多年前填埋工业固废,目前已浇筑水泥地。
二、责任单位
****区委、****政府
三、验收单位
****环境局
四、整改目标
督促**市****公司完成受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整改修复,提升该企业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五、整改时限
2024年10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委托****公司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可疑点位,同步进行开挖,做到规范清挖、分类分拣并规范处置;同时要求该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完成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已完成土壤和地下水自测、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
七、整改完成情况
(1)检查组现场核查该企业3处清理点位,5号、6号库房中间点位地面已硬化,5号库房外侧墙角点位已复土,干悬浮车间(9#车间)点位造粒塔已拆除,地面已经硬化。
(2)查阅部南环所《**市****公司疑似危险废物填埋调查报告》,其中5号、6号库房中间点位及5号库房外侧墙角点位已完成清挖、处置工作,累计清理填埋废包装物等3.606吨,受污染土壤45.5635吨。报告中称于悬浮车间(9#车间)点位因上方建有造粒塔,未进行清挖、处置工作。
(3)2022年11月30****环境局和宜陵镇工作人员见证下,该公司自主拆除了9号车间造粒塔,并对造粒塔地基处填埋点位实施清挖、处置工作,累计清理填埋废包装物0.576吨,受污染土壤2.6525吨,均已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规范处置,属地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开挖填埋物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回填土使用厂区内土壤。2024年7月29日属地补充说明:“回填土壤前期经部南环所鉴定,当时部南环所孔博士同意这样回填,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由此可以断定9号造粒塔回填土无需再次鉴定”。
(4)2022年6****环境局针对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违法行为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2]04-145号)。******公司已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规范开展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检测结果合格。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3日)向****反映。
监督电话(整改责任单位):0514-****9753
电子邮箱(整改责任单位):****@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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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