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界生物细胞研发实验室项目
****项目
建设地点:**市**区医科路9号院1号楼5层
公示时间:2024-10-17至2024-10-23
受理时间:2024-10-11
项目概况:本项目租赁**市**区医科路9号院1号楼5层,建设面积1795.81平方米,拟购置二氧化碳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等设备,主要用于生物医药的研发。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有机气态污染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经收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根43.1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位于项目所在建筑楼顶。2、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前二次清洗用水直接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研发过程产生****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同****园区公共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近期排入生命园临时污水处理设施,远期排入TBD再生水厂。3、本项目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加隔声罩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回收部门综合回收再利用,超纯水制备过程产生废滤芯及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际仙
联系电话:150****9139
环评单位名称:****研究院有限公司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及属于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情况。
审批部门:****环境局
邮政编码:102200
邮寄地址:**市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624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拓界****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14MA01DXQK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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