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旺恒达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2320MA6HYQHE2K | 建设单位法人:程 超 |
程配武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省**南州义龙新区郑屯镇郑屯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4-人造板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21-C2021-胶合板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义龙新区 |
经度:105.06717 纬度: 25.15417 | ****机关:**南****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24 |
州环核〔2023〕1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 |
17.55 | 运营单位名称:**** |
****2320MA6HYQHE2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南州和兴质量****公司 |
915********350196Q | 验收监测单位:**南州和兴质量****公司 |
915********350196Q | 竣工时间:2019-10-0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html/read.html?id=35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导热油炉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30m高排气筒 | 实际建设情况:导热油炉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20m高排气筒 |
情况:建设烟囱高度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额定热功率在0.7~<1.4MW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5m,实际建设烟囱额定热功率为1.3MW,烟囱高度20m。 原因: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4.5.2.4 排放口类型: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 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该项目锅炉额定热功率为1.3MW,为一般排放口;2、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的通知,环境保护措施: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该项目属于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不属于重大变动;3、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全隐患方面,烟囱排气筒于高压线相邻,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烟囱建设高于20m后,如发生烟囱倒搭时与相邻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该项目烟囱实际建设高度最高只能达到20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木—截断—开方、刨边—烘干—梳齿—拼板过胶—热压—成品—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原木—截断—开方、刨边—烘干—梳齿—拼板过胶—热压—成品—外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导热油炉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30m高排气筒 | 实际建设情况:导热油炉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20m高排气筒 |
情况:建设烟囱高度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额定热功率在0.7~<1.4MW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5m,实际建设烟囱额定热功率为1.3MW,烟囱高度20m。 原因:1、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4.5.2.4 排放口类型:锅炉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 10 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单台出力10 吨/小时(7兆瓦)以下且合计出力 20 吨/小时(14 兆瓦)以下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该项目锅炉额定热功率为1.3MW,为一般排放口;2、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的通知,环境保护措施: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该项目属于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不属于重大变动;3、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安全隐患方面,烟囱排气筒于高压线相邻,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烟囱建设高于20m后,如发生烟囱倒搭时与相邻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该项目烟囱实际建设高度最高只能达到20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符合 | 实际建设情况:符合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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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24 | 0.109 | 0 | 0 | 0.024 | 0.024 | / |
0 | 0.08 | 0.082 | 0 | 0 | 0.08 | 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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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膜除尘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 水膜除尘器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禁止车辆鸣笛,减速慢行、厂区四周设置2.5m高的围墙,采用建筑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禁止车辆鸣笛,减速慢行、厂区四周设置2.5m高的围墙,采用建筑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运营期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劳保废物、废包装物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处理;运营期产生的锅炉灰渣、沉淀池沉渣送予周边农户综合利用;原木加工、旋风除尘器收集的边角废料、收集粉尘等作为生物质燃料原料外售;废机油、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m2),最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及处理。 | 项目运营期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劳保废物、废包装物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处理;运营期产生的锅炉灰渣、沉淀池沉渣送予周边农户综合利用;原木加工、旋风除尘器收集的边角废料、收集粉尘等作为生物质燃料原料外售;废机油、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5m2),最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及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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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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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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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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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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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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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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