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7日10时01分许,**市**县幽兰镇境内S517省道幽兰镇罗舍村罗舍街**青水泥店门口12KM+427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要求,****政府******局交管大队牵头,****管理局、****运输局、****中心****中心、****政府部门组成的**幽兰“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全面开展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幽兰“10﹒1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运驾驶员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空车)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未能及时预见侧方非机动车辆改变运动状态,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前轮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轮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货车临近时改变行驶轨迹碰撞货车,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概况
**联众****公司。系皖PC5308/皖PN100挂重型半挂货车挂靠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7日,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78118,注册地址:**省**市**市杨滩镇**村潘村25-2号,法定代表人:郑某琅(女,身份证号342********316****),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配件销售,代办汽车上牌、缴费、保险手续,货车租赁。2022年9月30****运输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联众****公司。企业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都取得了培训合格证。该企业共有货车106辆,挂靠车辆70辆,均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建立并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员工(包括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货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维修保养等情况)、动态监控制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7日10时01分左右,熊某应驾驶二轮自行车沿S51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幽兰镇罗舍村罗舍街**青水泥店门口路段,由路侧向路中斜穿时,与由北向南彭某银驾驶的皖PC5308/皖PN100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右侧中段发生碰挂,造成熊某应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银驾车驶离现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返回配合调查。
图1 事故车辆轨迹示意图(根据监控视频制作)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S517省道**县幽兰镇境内罗舍村罗舍街**青水泥店门口K12+427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双向两车道,单向车道路宽3.5米、路肩0.5米。事发时为白天,路表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中央有单黄虚线,事发现场以北20米处设有反向弯路警示标牌及分段振荡标线,道路无限速标牌。
图2 事故发生路段图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调阅******局****中队绘制的现场勘查图:事故现场位于S517省道**县幽兰镇境内罗舍村罗舍街**青水泥店门口12KM+427M处,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分道线,路宽7米,现场以北西侧行车道设有分段震荡标线,以南设有反向弯路标志,无限速标志;一名男性死者头东脚西俯卧在道路西侧,头部距离道路东边缘5米、距离路西侧“**青水泥店”南墙体8.4米;二轮自行车头北尾南左侧倒地,压在死者双脚部位,前轮距道路西边缘0.2米、后轮距道路西边缘0.4米。
图3 事故处置现场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熊某应,男,82岁,**市高新区麻丘镇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六)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1)皖PC5308重型半挂牵引车
机动车所有人:**联众****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彭某银,注册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6日,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WSRXSJ8L1F43325,驾驶室准乘人数2人;车辆制造企业:****制造厂制造,中文品牌:**牌,车辆型号:CA4250P66K24T1A1E,机动车合格证编号:****,开票日期:2020年11月12日,注册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该车于2020年11月16******局****支队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过变更。
经查,该车在中国******公司****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125********822350834)和商业险(保单号:125********822350830),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该车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11月30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计44条,均已处理完毕。经现场实车查验,确认车辆的唯一性,未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轮胎规格与新车注册登记时一致。
图4 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图
(2)皖PN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机动车所有人:**联众****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彭某银,注册登记日期:2022年7月20日,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59DLD32N0P01401;车辆制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文品牌:开乐牌,车辆型号:AKL9402ZZXC。
经查,检测结果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计11条,均已处理完毕。经现场实车查验,确认车辆唯一性,未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轮胎规格与新车注册登记时一致。该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40吨,核定载质量33.2吨,事故发生时该车为空车,未载货物。
(3)二轮自行车
车辆所有人为熊某应,黑色无牌“**”牌二轮自行车前轮制动,灯光系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国标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安全要求。
图5 事故二轮自行车事故后现场图
2.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皖PC5308/皖PN1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彭某银,男,汉族,1971年12月0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省**县桃州镇荷花村官庄保15号,机动车驾驶证号码:342********201****,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4月09日,有效期止:2026年04月09日,事故发生时系皖PC5308/皖PN100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彭某银当前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累积记分7分,发证机关:******局****支队。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56条,均已接受处理,除本次事故外无交通事故处理记录。彭某银于2007年6月14****交通运输局考核合格,核发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341****13488,有效期2007年6月14日至2025年12月25日,目前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2)二轮自行车驾驶人
熊某应,男,汉族,1941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市高新区麻丘镇**村前坊自然村,身份证号码:360********909****,经**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无驾驶证信息,事故发生时系二轮自行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
(七)其他情况
1.事发道路情况
(1)道路工程实施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S517省道**县幽兰镇境内K12+427处,该路段****发展中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养。****中心依据2018年12月29****审批局下达的《****审批局关于S517灾毁恢复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洪行审投字〔2018〕166号)批复文件,依法进行了施工招标,于2019年6月开展该项目的工程建设。S517灾毁恢复重建工程(K10+269~K18+719),项目起点(桩号K10+269)位于**县幽兰**陂村、途经江陂村、罗舍村、涂洲村、武溪村等,终点(桩号K18+719)位于高新区与**区道路管养分界处,项目路线全长约8.5km。
(2)事故位置所在公路的技术标准
①主要技术指标
事故道路所在位置的公路等级为三级公路,设计速度30km/h(局部弯道20km/h)。路基宽度7.5米,横断面分幅为0.5米(路肩)+2×3.75米(行车道)+0.5米(路肩)。路面类型为沥青砼路面。
②平、纵线形指标情况
事故路段桩号K12+427位于弯道,事故路段前后300米范围内的道路纵坡在1%以内,以上平、纵线形指标均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规定。
③行车道宽度
事故路段的行车道宽度2×3.25m,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三级公路双车道路幅宽度要求。
④交通标线
事故路段设置的交通标线有禁止跨越****车行道边缘线,均采用热熔型涂料。该段道路位于弯道,****中心黄色实线、白色车道边缘实线均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2009)要求。设计标线厚度2mm±0.5mm,满足《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关于热熔型标线厚度0.7~2.5mm的要求。
事故所在位置前后进入弯道K12+340、K12+450均设置了振动减速标线,宽度3.25米。
⑤交通标志
该弯道前方设置单立柱式“反向弯路”标志牌,满足《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关于标志牌的要求。
⑥路侧护栏
事故道路所在位置前路段K12+354~K12+410沿线路侧为水塘,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的规定,设置了新设波形梁护栏Gr-B-2E级两波钢护栏满足规范要求。
(3)事故路段情况与日常管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县幽兰镇省道S517线K12+427弯道处,****中心罗舍道班负责并开展了道路日常养护。事发时间晴天无雨,视线良好,路面无积水,路况良好。
2.事发前车辆行驶轨迹情况
皖PC530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N100****车行驶轨迹:2023年10月17日08时许,彭某银驾驶皖PC530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N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市**区**镇出发,****收费站****收费站下,经高新环湖路、瑶湖东大道、爱莲街后进入S517省道前往**县******公司装货,后在装货地点接到交警电话开车前****中队配合调查。
****车行驶轨迹:2023年10月17日09时左右****开发区麻丘镇出发,前往**县幽****加工厂,途经S51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现场。
3.视频解析情况
**青水泥店视频监控显示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经与**时间比对,确认时间为准确**时间,2023年10月17日10时01分01秒二轮自行车出现在视频监控画面由北向南行驶,10时01分05秒皖PC530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N10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出现在视频监控画面由北向南行驶,此时二轮自行车由路侧向路中斜穿,10时01分08秒二轮自行车与货车右侧中段发生碰挂造成事故。
4.天气情况
****气象局组织技术人员对历史天气实况进行查证,2023年10月17日10时至12时,**县幽兰镇天气晴好,无降水,气温25.0℃,极大风速5.3m/s,风向75°(东北风),视线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0月17日10时02分,**县120急救中心、****中心先后接到群众拨打的报警电话。接警后,**县120急救中心、****大队交警先后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交警到达现场后******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10月17日12时20分许,****大队******局指挥中心、****交管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大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队值班民、辅警4人于10时30分许、120急救人员于10时33分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中队、大队,按接****中队前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向幽兰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罗舍村干部进行电话告知,同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进行交通管制,调取现场监控。10时40分许,幽兰镇主要领导、值班领导、挂点村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和罗舍村相关干部先后赶到事故现场,镇、村干部在现场问询死者信息,联系死者所在的高新区麻丘镇有关负责同志,维持秩序,布置安抚善后和舆情管控等工作。11时40分许,事故中队民、辅警4人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12时08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医疗救治情况:**县120急救中心人员10时33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检查后,当场宣布该名男子死亡。
善后情况:****政府、交管大队、****中心事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经调解协商,死者家属与货车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快速反应,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事故处置组织有序。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对舆情进行了管控,做好了善后维稳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当事人彭某银驾驶货运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能及时预见侧方车辆改变运动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直接原因;熊某应驾驶前轮制动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货车临近时突然改变行驶轨迹,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血样酒精、毒物检验鉴定
****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彭某银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的熊某应血液未检出乙醇成分。彭某银、熊某应的血液样本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2.死亡原因鉴定
****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熊某应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3.痕迹鉴定
****鉴定中心鉴定:皖PC5308的“**”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PN100挂(挂车)右侧中段与无牌照的“**”牌两轮自行车左前侧碰挂后,该二轮自行车左侧倒地与地面摩擦可以形成。
4.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鉴定中心检验鉴定:(1)皖PC5308的“**”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PN100挂(挂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左右两侧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符合国际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2)无牌“**”牌两轮自行车的后轮制动、转向系符合国标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安全要求,前轮制动,灯光系的安全性能不符合国标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安全要求。
5.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鉴定中心检验鉴定:(1)“**”牌自行车不具备鉴定速度条件。(2)皖PC530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N100挂车事故发生时的速度约为31km/h可以成立。
6.车辆载物及加装、改装情况
事发时车上未载货物,未发现皖PC5308/皖PN100挂重型半挂货车有加装改装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熊某应驾驶前轮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行车,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改变行驶轨迹,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
彭某银,皖PC530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N100挂车驾驶人,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大队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大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局******局作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道路交通参与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特别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安全通行意识缺乏,随意改变行驶状态,不注意识别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应该预见交通安全风险而没有及时预见,盲目通行造成事故。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10﹒17”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开展日常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和所属车辆动态监管,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设施巡查,优化道路交通设施
****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管辖管养范围内通车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巡查与维护,不断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配置,降低交通安全风险,有效提升道路通行安全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升交通参与者事故预防能力
**交管部门和幽兰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双微”平台以及农村大喇叭、橱窗等各类媒介,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在国省道和农村道路事故多发路段,要持续推进“两站两员”上路劝导,教育和引导农村出行人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幽兰“10˙1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