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槐林-坝镇供水管网工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9-29
槐林-坝镇供水管网工程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投标人提问回复及补充答疑如下:
1、“评审因素索引表”此板块是新点投标制作软件内容,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格式无此内容,请问是否需要提供
答:该节点为系统默认自带格式,投标人可无需填写。
2、我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提供****水厂改造业绩或者原水管线施工业绩,请问此两项业绩属于市政供水业绩吗,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类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由投标人自行综合判断,本招标文件有关业绩评审标准内容中的“市政供水工程施工业绩”即指“市政给水工程施工业绩”。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省**市**市**山街道健康东路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51-****8810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山路7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551-****1826
2024年10月17日
原项目名称:槐林-坝镇供水管网工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09-29
槐林-坝镇供水管网工程招标答疑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补充答疑如下:
1、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补疑中第19条原内容“本项目的管道沿线涉及的农业用地,不超过10 米宽度范围内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用由业主予以补偿、支付。除此范围外需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自行协调施工临时用地(具体范围为:******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定义的临时用地范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管道沿线按约 10 米宽度范围外的农业临时用地及青苗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所有施工范围内(含业主补偿的10米宽度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管道施工等范围内外占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事宜,投标单位自行考虑风险,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结算时不再调整。”,现修改更正为:“施工单位施工期间需自行协调施工临时用地(具体范围为:******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定义的临时用地范围: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青苗补偿、复垦、土地补偿、管道施工等范围内外占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事宜,投标单位自行考虑风险,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清单不再单独列项结算时不再调整。”
2、本项目评审工作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相关要求以《**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设备供货、安装、调试文件技术规范》要求为准,《**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二期设备供货、安装、调试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本项目投标阶段不做要求。
3、本项目原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顺延至2024年10月25日10:00,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变更为:2024年10月15日17时30分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现变更为:2024年10月25日10:00,开标地点变更为:****交易中心1楼1号开****党校原办公楼,阳光花园小区大门对面)。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省**市**市**山街道健康东路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0551-****8810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山路7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551-****1826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