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同庆后14号14门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
**市**区**路同庆后14号14门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
GR2024TJ****564-2
挂牌价: 71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0-1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31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浩
联系电话: ****2160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4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路同庆后14号14门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博成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6-24 | ||||||||
713.3833 | 账面价值(万元)|||||||||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也不存在拖欠使用权租金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路同庆后14号 | |||||||||||
国有经济/国有参股企业 | |||||||||||
李国柱 | 成立日期1982-01-01 | ||||||||||
160万元(人民币) | |||||||||||
其他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911********1224651 | 经营规模微型 | ||||||||||
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其它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橡胶制品、纸制品、五金、百货;工业生产用乙酸汞、氰化钾、氰化钠、三类1项低闪点液体、三类2项中闪点液体、三类3项高闪点液体、四类1项易燃固体、四类2项自燃物品、四类3项遇湿易燃物品、五类1项氧化剂、五类2项有机过氧化物、六类1项毒害品、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八类2项碱性腐蚀品、八类3项其他腐蚀品(剧毒、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批发(无存储、租赁仓储及物流行为)。Ⅲ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Ⅲ类: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Ⅲ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Ⅲ类: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Ⅱ类:6820普通诊察器械;Ⅱ类: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Ⅱ类: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Ⅱ类: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批发。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限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69684N | ||||||||||
**** | 批准日期2024-08-26 |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2024年8月26日,****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0-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3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李国柱,电话:130****7855)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拍卖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拍卖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拍卖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银行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房产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相****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房产涉及的租金、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后续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3、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4、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 |||||||||||
无 | |||||||||||
否 | |||||||||||
是 | |||||||||||
20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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