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4〕7号
关于**县灵妙河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管理局: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的《**县灵妙河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县灵妙河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项目位于**省**市**县侯庙镇、后方乡、**镇辖区内,项目总投资90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9.2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委员会批复,台发改〔2020〕133号。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本项目无主要污染物排放。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局****大队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环境局****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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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