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农业、林业、水利 | 内容分类:取水许可审批 | |
2024-10-17 14:44:52 | 生成日期:2024-10-17 14:44:52 | |
废止时间: | ||
****政府 | 文 号:萧水审批〔2024〕34号 | |
关于****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
萧水审批〔2024〕34号
关于****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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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延续申请材料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位于**官桥镇张集村西。****公司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维持不变,取用****厂区内地下水作为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年取水量为地下水6.08万m3/年。****公司取用水需求,你公司应及时接入公共供水管网,并封闭取水井。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杜绝跑冒滴漏,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点发生变化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实施。若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取水点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在新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计量仪器检定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工作,并获得由计量设施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以保证计量精度符合要求。
四、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应报我局批准。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本次换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不变,自2024年10月30日至2029年10月29日有效。
七、本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八、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