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县食品酿造产业园先市至法王寺快速通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春
电 话:0830-****062
地 址:**市**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县****管理中心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422MB1P14968C | |
法定代表人 | 全健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关于**县食品酿造产业园先市至法王寺快速通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4〕8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 关于**县食品酿造产业园先市至法王寺快速通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县****管理中心: 你公司报送的《**县食品酿造产业园先市至法王寺快速通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起点位于先市镇场镇西南侧,与既有S438相交,终点位于法王寺镇东南侧,与车辋大道相交,路线全长5.438公里,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40km/h。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检查施工场地沿线生态环境恢复情况,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裸露边坡、临时占地、弃土场等生态恢复效果。 (二)做好运营期污染防治管理,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政府合理规划公路两侧用地功能和建设布局,公路两侧噪声超****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三)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车辆及其他危险品的运输管理,编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涉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路段的防撞设施、路面径流收集导流系统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市生态环境****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 |
许可决**期 | 2024/9/10 | |
有效期自 | 2024/9/10 | |
有效期至 | 长期 | |
许可机关 | ****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350910A | |
数据来源单位 | ****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350910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