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然资规缴告〔2024〕2号
******公司:
因你公司履行丹溪路以南、**江以西地块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行为,需要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事宜,我局已启动追缴程序。
现已查明:2002年7月5日,******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密度≤22%,容积率≤1.1,绿地率≥35%,2004****规划局审批项目总平图进行调整,你公司补缴了土地出让金140.2477万元,调整规划指标为建筑密度22.3%,容积率1.116,绿地率35%,核准可开发占地总面积12427.567㎡,建筑总面积为62193.56㎡。****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该项目现状容积率为1.2482,建筑密度为22.768%,超建筑占地面积260.713㎡,超建筑面积7369.686㎡,因你公司存在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行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4863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基本情况。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建筑容积率和地价款内容。
3.《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八婺房****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修改说明》(**同汇房****公司)、《测绘技术执行书》(金****公司)。
4.**市华诚房地产****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市华诚〔2024〕估字第316号)。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公司在1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4863元。
根据《**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要求上述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联系地址:**市双**街818号 邮 编:321017
联 系 人: 杨璐 联系电话:0579-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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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