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交﹝2024﹞00137号
温馨提示: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区海龙街****联合社(以下简称“****”)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交易意向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交易意向人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交易意向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规则、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交易意向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稳商招商**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市**区农****管理中心受****的委托,对龙溪中路101号01至09;龙溪中路103号01至10;龙溪中路155号-7;增滘村龙溪中路105-1号至105-4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1-3号(自编);****商铺-1(自编);****商铺-1至-4(自编)、增南路069号(原增南路旧铺49号之二)、增南路015号地,017、019号铺(原增南路旧铺25号空地、25号、26号)、增南路051号地(原增南路旧铺41号空地)、****商铺85****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19、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至4栋、****商铺6栋和7栋、****商铺街1栋至4栋、****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051号地块、****商铺87号地)(上述物业整体打包)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稳商招商**方式进行。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龙溪中路101号01至09;龙溪中路103号01至10;龙溪中路155号-7;增滘村龙溪中路105-1号至105-4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1-3号(自编);****商铺-1(自编);****商铺-1至-4(自编)、增南路069号(原增南路旧铺49号之二)、增南路015号地,017、019号铺(原增南路旧铺25号空地、25号、26号)、增南路051号地(原增南路旧铺41号空地)、****商铺85****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19、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至4栋、****商铺6栋和7栋、****商铺街1栋至4栋、****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051号地块、****商铺87号地)。
(二)交易资产类型:厂房、商铺。
(三)不属于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亩,位置:/。
(四)交易资产座落位置:龙溪中路101号、103号、155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5-1号至105-4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1-3号(自编);****商铺-1(自编);****商铺-1至-4(自编)、增南路069号、增南路015号、017号、019号、85号。
(五)交易资产面积:共20273.5972平方米(建筑物面积共20166.94平方米,空地面积共106.6572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为15104.15平方米,临时建筑面积为5169.46平方米。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5169.46平方米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144间(其中厂房19间,商铺125间)。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厂房、商铺。
(八)交易资产现状情况:1、闲置的物业(详见第三大点第四项)共有15577.6872平方米;2、正在租赁的物业(详见第三大点第五项)共有4695.91平方米,该物业暂缓至租赁合同到期后移交承租方。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市**区农****管理中心。
(二)交易方式:稳商招商**。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符合《****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情形,须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
(四)交易底价、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842000元/月。
2.租金(已含综合管理费)按月收取,每月的5日前当交付当月的租金;租金递增方式:第1、2、3年不递增,第4年递增5%,第5、6年不递增,第7年递增5%,第8、9年不递增,第10年递增5%,第11、12年不递增,第13年递增5%。
3.合同履约保证金为¥****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零伍万贰仟元整)。
(五)租赁/**期限:13年,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交易意向人的其他要求条件:符合《****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情形,须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
(七)合同的签订: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现场签订《****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并签订交易合同。
(八)资产交付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九)资产交付方式:现状交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本交易符合《****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稳商招商**交易程序: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稳商招商**的特别项目,以及落实上级政策实施的项目,交易方案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相关项目提供区级或以上文件,经区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后,可直接与特定意向人通过协商谈判方式交易。****联社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或股东(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因交易标的尚有部分物业的租赁合同期限还没到期,出租方自合同起始日起交付部分场地给承租方使用,分别是:
1.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厂房07、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9至厂房-10、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2至厂房-19,面积合计14232.46平方米;
2.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3、104;龙溪中路商业街2栋204、205;龙溪中路商业街3栋301、304、305;龙溪中路商业街4栋403,面积合计242.28平方米;
3.****商铺街1栋104、105;****商铺街1栋107至1栋109;****商铺街2栋115;****商铺街3栋112、113;****商铺街3栋124、****商铺街3栋125-1、****商铺街3栋125-2、****商铺街3栋126;****商铺街3栋128;****商铺街4栋101;****商铺街4栋103至4栋112;****商铺街4栋114;****商铺街4栋116****商铺街4栋121,面积合计1102.9472平方米。
(五)本次交易标的以下场地暂缓至租赁合同到期后移交,分别是:
1.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8将于2027年1月1日移交;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1将于2029年11月1日移交,面积合计1746.77平方米。
2.龙溪中路商业街:
①、将于2025年3月16日移交的有4栋406,面积合计30.24平方米;
②、将于2025年8月16日移交的有1栋101、2栋203、3栋303、4栋401、4栋402、4栋404、4栋405,面积合计211.83平方米;
③、将于2025年10月16日移交的有1栋105、2栋201、2栋202,面积合计90.87平方米;
④、将于2025年11月1日移交的有3栋302,面积合计30.29平方米;
⑤、将于2026年4月16日移交的有1栋102,面积合计30.29平方米。
3.****商铺街6栋和7栋将于2025年10月1日移交,面积合计846.25平方米。
4.****商铺街:
①、将于2025年10月1日移交的有1栋103、增南路015号地块、2栋101至2栋113、2栋116、2栋117、增南路051号地块、3栋101、3栋104、****商铺87号地、3栋114至3栋116、3栋118至3栋122、3栋127,合计面积1048.92平方米;
②、将于2025年11月1日移交的有2栋114,合计面积32.53平方米;
③、将于2026年1月1日移交的有1栋106,合计面积34.47平方米;
④、将于2026年8月1日移交的有1栋101、1栋102,合计面积68.94平方米;
⑤、将于2026年11月1日移交的有增南路517号、增南路519号、3栋105至3栋111、****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563号、增南路386号-9,合计面积448.5平方米;
⑥、将于2027年12月16日移交的有4栋102、4栋115,合计面积76.01平方米。
场地交付日期 | 物业名称 | 面积合计(平方米)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1、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厂房07、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9至厂房-10、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2至厂房-19,面积合计14232.46平方米; 2、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3、104;龙溪中路商业街2栋204、205;龙溪中路商业街3栋301、304、305;龙溪中路商业街4栋403,面积合计242.28平方米; 3、****商铺街1栋104、105;****商铺街1栋107至1栋109;****商铺街2栋115;****商铺街3栋112、113;****商铺街3栋124、****商铺街3栋125-1、****商铺街3栋125-2、****商铺街3栋126;****商铺街3栋128;****商铺街4栋101;****商铺街4栋103至4栋112;****商铺街4栋114;****商铺街4栋116****商铺街4栋121,面积合计1102.96平方米。 | 15577.6872 |
2025年3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4栋406。 | 30.24 |
2025年8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1、2栋203、3栋303、4栋401、4栋402、4栋404、4栋405。 | 211.83 |
2025年10月1日 | 1、****商铺街6栋和7栋,面积合计846.25平方米; 2、****商铺街1栋103、增南路015号地块、2栋101至2栋113、2栋116、2栋117、增南路051号地块、3栋101、3栋104、****商铺87号地、3栋114至3栋116、3栋118至3栋122、3栋127,合计面积1048.92平方米。 | 1895.17 |
2025年10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5、2栋201、2栋202 | 90.87 |
2025年11月1日 | 1、龙溪中路商业街3栋302,面积合计30.29平方米; 2、****商铺街2栋114,合计面积32.53平方米。 | 62.82 |
2026年1月1日 | ****商铺街1栋106 | 34.47 |
2026年4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2 | 30.29 |
2026年8月1日 | ****商铺街1栋101、1栋102 | 68.94 |
2026年11月1日 | ****商铺街增南路517号、增南路519号、3栋105至3栋111、****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563号、增南路386号-9 | 448.5 |
2027年1月1日 | 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8 | 901.77 |
2027年12月16日 | ****商铺街4栋102、4栋115 | 76.01 |
2029年11月1日 | 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1 | 845 |
如因上手承租人未能及时交还上述场地导致****不能如期按上述约定时间移交公告约定的所有或部分场地的,双方就场地移交事宜另行协商,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六)承租方需全额负责依法依规对承包的物业进行翻**微改造,更新完善消防系统、排水(雨、污)系统及厂区内绿化,并在签订合同之日缴纳¥****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作为装修保证金,每完成工程进度10%的,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相关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承租方,直至上述翻**微改造项目完工为止。
(七)租赁物业消防通道不对外出租,配套给承租方使用,若因消防通道存在违章建筑,属地街道或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属地街道或相关部门的要求,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若因消防通道存在违章建筑或堵塞致使出现任何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的,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3之二(面积为73.6㎡)、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3之三(面积为19.5㎡)、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9地块(面积为80㎡)均作为承租方配套使用,该厂房和地块免费使用的前提是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发布的同期同地段厂房租金参考价作为该厂房和地块的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的时间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商铺7栋201(面积合计516.03㎡)、****商铺街1栋201(面积合计304.51㎡)、****商铺街2栋201(面积合计585.73㎡)、****商铺街3栋201(面积合计1038.9㎡)均作为承租方配套使用,该商铺免费使用的前提是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商铺****商铺的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承租方实际使用的时间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十)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联社整体经济发展需要收回该厂房、商铺,**村改造、****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厂房、商铺,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动终止,****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厂房、商铺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视承租方自愿放弃,****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征地补偿款、上盖建筑物补偿款属****所有,装修补偿款、经营补偿款由承租****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装修补偿款、经营补偿款的归属。承租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十一)出租方负责提供用水用电的条件,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和其他费用,由承****公司、供电局等收缴部门缴纳,出租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出租方有义务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扣费缴费手续。
(十二)无违约记录,无拖欠****任何款项的。
(十三)承租方不能占道及以三合一的模式进行经营,不得利用场地作再生**回收产业,场地现状交付。对出租的物业,出租方不负责维修和保养责任。****园区的电房配套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四)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承租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内属于承租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承租方自愿放弃租赁场地内的设备、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而造成承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承租方依附于物业自行增设的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等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五)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造**全事故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此产生问题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六)出租方已充分披露该场地有5169.46平方米为历史建筑,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如因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七)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四、联系方式
权属人:**区海龙街****联合社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电话:020-****1323
交易机构名称:**区农****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街2号2号楼
联系人: 石先生 联系电话: 020-****1721
监督机构:
1.****农业农村局
监督电话:020-****6203
2.******联社监事会
监督电话:020-****5720
本交易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区海龙街****联合社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区农****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8日
合同编号: 交易项目编号:
****联社场地(厂房、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 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场地(厂房、商铺)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场地(厂房、商铺)概况
甲方将位于 **市**区龙溪中路103号01、龙溪中路103号02、龙溪中路103号03、龙溪中路103号04、龙溪中路103号05、龙溪中路103号06、龙溪中路155号-7、龙溪中路103号08、龙溪中路103号09、龙溪中路103号10、龙溪中路101号09、龙溪中路101号08、龙溪中路101号07、龙溪中路101号06、龙溪中路101号05、龙溪中路101号04、龙溪中路101号03、龙溪中路101号03之一、龙溪中路101号03之二、龙溪中路101号02、龙溪中路101号01;增滘村龙溪中路105-1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5-2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5-3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5-4号;增滘村龙溪中路101-3号、****商铺-1;****商铺-4、****商铺-3、****商铺-2、增南路069号(原增南路旧铺49号之二)、****商铺-1、增南路015号地,017、019号铺(原增南路旧铺25号空地、25号、26号)、增南路051号地(原增南路旧铺41号空地)、****商铺85****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19、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至4栋、****商铺6栋和7栋、****商铺街1栋至4栋、****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051号地块、****商铺87号地)(上述物业整体打包) 的自有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该场地(厂房、商铺)占地总面积约32770平方米(其中工业区占地面积约26000平方米,商铺占地面积约677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166.94平方米、空地面积/平方米、其他场地面积106.6572平方米(见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场地(厂房、商铺)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厂房、仓库、商铺、办公用途,并遵守有关法律、****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承租期限
(一)本合同的场地(厂房、商铺)租赁年限为13年 / 月,自202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3个月,自2024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闲置商铺(详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第1点)才能享受免租期,其他场地无免租期。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和综合管理费即¥54800元/月(合计减免¥164400元),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商铺(详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第1点)计租期为12年9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外。其余场地(厂房、商铺)计租期为1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 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000元(大写:壹佰陆拾捌万肆仟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后,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 月金额(人民币) | 月总额(人民币) |
2024年10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场地租金:258093.6元 | 小写:430156元 大写:肆拾叁万零壹佰伍拾陆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172062.4元 | ||
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3月15日 | 场地租金:290973.6元 | 小写:484956元 大写:肆拾捌万肆仟玖佰伍拾陆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193982.4元 | ||
2025年03月16日至2025年08月15日 | 场地租金:292913.4元 | 小写:488189元 大写:肆拾捌万捌仟壹佰捌拾玖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195275.6元 | ||
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9月30日 | 场地租金:306499.8元 | 小写:510833元 大写:伍拾壹万零捌佰叁拾叁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204333.2元 | ||
2025年10月01日至2025年10月15日 | 场地租金:207124.2元 | 小写:345207元 大写:叁拾肆万伍仟贰佰零柒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138082.8元 | ||
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 | 场地租金:223940.4元 | 小写:373234元 大写:叁拾柒万叁仟贰佰叁拾肆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149293.6元 | ||
2025年1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场地租金:437914.2元 | 小写:729857元 大写:柒拾贰万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291942.8元 | ||
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04月15日 | 场地租金:440124.6元 | 小写:733541元 大写:柒拾叁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293416.4元 | ||
2026年04月16日至2026年07月31日 | 场地租金:442067.4元 | 大写:柒拾叁万陆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294711.6元 | ||
2026年08月0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 场地租金:446489.4元 | 小写:744149元 大写:柒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297659.6元 | ||
2026年1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场地租金:475256.4元 | 小写:792094元 大写:柒拾玖万贰仟零玖拾肆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16837.6元 | ||
2027年01月01日至2027年09月30日 | 场地租金:488225.4元 | 小写:813709元 大写:捌拾壹万叁仟柒佰零玖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25483.6元 | ||
2027年10月01日至2027年12月15日 | 场地租金:512636.4元 | 小写:854394元 大写:捌拾伍万肆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41757.6元 | ||
2027年12月16日至2029年10月31日 | 场地租金:517756.2元 | 小写:862927元 大写:捌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柒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45170.8元 | ||
2029年11月01日至2030年09月30日 | 场地租金:530460元 | 小写:884100元 大写:捌拾捌万肆仟壹佰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53640元 | ||
2030年10月01日至2033年09月30日 | 场地租金:556983元 | 小写:928305元 大写:玖拾贰万捌仟叁佰零伍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71322元 | ||
2033年10月01日至2036年09月30日 | 场地租金:584832元 | 小写:974720元 大写:玖拾柒万肆仟柒佰贰拾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389888元 | ||
2036年10月01日至2037年09月30日 | 场地租金:614073.6元 | 小写:****456元 大写:壹佰零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整 |
空地租金:/ 元 | ||
综合管理费:409382.4元 |
每月 5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及综合管理费1‰计算,并与所欠租金及综合管理费一同缴交。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综合管理费达到30天,则视作乙方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签订 5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 元(大写: /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的同时须交纳综合管理费。如场地未全部移交的,综合管理费按已移交场地面积/租赁场地总面积*该期间月综合管理费计算收取, 综合管理费每3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幅度不得高于5%。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按第十七条第(三)项执行)前将该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全部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该场地(厂房、商铺)具备基本的通水、通电的条件。
(二)场地(厂房、商铺)为现场交付,乙方对场地(厂房、商铺)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场地(厂房、商铺)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场地(厂房、商铺)现状租赁。
(三)如甲方未按时交付场地(厂房、商铺)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届满,乙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将该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
(五)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将该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
(六)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内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租赁场地内的设备、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场地(厂房、商铺)使用要求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场地(厂房、商铺)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场地(厂房、商铺)内专用设施的保管、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场地(厂房、商铺)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乙方对场地(厂房、商铺)及所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场地(厂房、商铺)及所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场地(厂房、商铺)及所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场地(厂房、商铺)及所属设施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乙方须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场地(厂房、商铺)结构造成不良影响。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场地(厂房、商铺)。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税费缴交及经营风险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场地(厂房、商铺)保险购买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场地(厂房、商铺)设施建设
(一)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厂房、商铺)结构或增设构筑物,如确需变更结构、装修、增设构筑物及增加固定式设施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且不得对场地(厂房、商铺)结构造成影响,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厂房、商铺),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期内,除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外,乙方自行增加的道路、下水道、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生产设备等设施及所进行的环境改造,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办理报建审批和建设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场地(厂房、商铺)续租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交易,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场地(厂房、商铺)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遇国家征收、****联社整体经济发展需要收回该场地(厂房、商铺),**村改造、甲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场地(厂房、商铺),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场地(厂房、商铺)上一切地上附着物及场地(厂房、商铺)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上盖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装修补偿款、经营补偿款由乙****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装修补偿款、经营补偿款的归属;乙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第十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出租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并对出租场地(厂房、商铺)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监督乙方对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年审,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联社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合同期满,乙方在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4.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
5.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6.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缴交月租金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乙方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承担 / 修缮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2.在接收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场地(厂房、商铺)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3.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4.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用途,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租赁的场地(厂房、商铺),不得将租赁的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破坏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6.自行负责在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7.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税费等费用,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8.不得利用租赁场地(厂房、商铺)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9.有责任保护租赁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周边环境、相关进出道路以及相关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损坏或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负责场地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并按规定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当甲方对乙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文字或口头的整改要求,及时纠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乙方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履行检查职责、未发现安全隐患或未要求整改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另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2.乙方须对携带进场的机器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对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机器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3.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当日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14.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搬离场地,或者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会产生本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直至双方办妥场地交接、合同终止手续。
15.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7天内,乙方应及时到工商部门注销或将经营地址迁出租赁场地。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所出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所承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场地(厂房、商铺)或其附属设施的;
5.损坏场地(厂房、商铺)或其附属设施,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设施的;
7.利用承租场地(厂房、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未按合同约定逾期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9.拖欠租金或综合管理服务费 30 天以上(含本数);
10.利用租赁场地(厂房、商铺)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
11.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逾期超过30日(含本数);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场地(厂房、商铺):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含本数);
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约定的违约行为的。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二)乙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使用期间,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场地交付:因租赁物业尚有部分的租赁合同期限还没到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1、甲方自合同起始日起交付部分场地给乙方使用,分别是:
(1)、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厂房07、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9至厂房-10、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2至厂房-19,面积合计14232.46平方米;
(2)、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3、104;龙溪中路商业街2栋204、205;龙溪中路商业街3栋301、304、305;龙溪中路商业街4栋403,面积合计242.28平方米;
(3)、****商铺街1栋104、105;****商铺街1栋107至1栋109;****商铺街2栋115;****商铺街3栋112、113;****商铺街3栋124、****商铺街3栋125-1、****商铺街3栋125-2、****商铺街3栋126;****商铺街3栋128;****商铺街4栋101;****商铺街4栋103至4栋112;****商铺街4栋114;****商铺街4栋116****商铺街4栋121,面积合计1102.9472平方米。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场地暂缓至租赁合同到期后移交,分别是:
(1)、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8将于2027年1月1日移交;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1将于2029年11月1日移交,面积合计1746.77平方米。
(2)、龙溪中路商业街:
①、将于2025年3月16日移交的有4栋406,面积合计30.24平方米;
②、将于2025年8月16日移交的有1栋101、2栋203、3栋303、4栋401、4栋402、4栋404、4栋405,面积合计211.83平方米;
③、将于2025年10月16日移交的有1栋105、2栋201、2栋202,面积合计90.87平方米;
④、将于2025年11月1日移交的有3栋302,面积合计30.29平方米;
⑤、将于2026年4月16日移交的有1栋102,面积合计30.29平方米。
(3)、****商铺街6栋和7栋将于2025年10月1日移交,面积合计846.25平方米。
(4)、****商铺街:
①、将于2025年10月1日移交的有1栋103、增南路015号地块、2栋101至2栋113、2栋116、2栋117、增南路051号地块、3栋101、3栋104、****商铺87号地、3栋114至3栋116、3栋118至3栋122、3栋127,合计面积1048.92平方米;
②、将于2025年11月1日移交的有2栋114,合计面积32.53平方米;
③、将于2026年1月1日移交的有1栋106,合计面积34.47平方米;
④、将于2026年8月1日移交的有1栋101、1栋102,合计面积68.94平方米;
⑤、将于2026年11月1日移交的有增南路517号、增南路519号、3栋105至3栋111、****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563号、增南路386号-9,合计面积448.5平方米;
⑥、将于2027年12月16日移交的有4栋102、4栋115,合计面积76.01平方米。
场地交付日期 | 物业名称 | 面积合计(平方米) |
2024年 月 日 | 1、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1至厂房07、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9至厂房-10、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2至厂房-19,面积合计14232.46平方米; 2、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3、104;龙溪中路商业街2栋204、205;龙溪中路商业街3栋301、304、305;龙溪中路商业街4栋403,面积合计242.28平方米; 3、****商铺街1栋104、105;****商铺街1栋107至1栋109;****商铺街2栋115;****商铺街3栋112、113;****商铺街3栋124、****商铺街3栋125-1、****商铺街3栋125-2、****商铺街3栋126;****商铺街3栋128;****商铺街4栋101;****商铺街4栋103至4栋112;****商铺街4栋114;****商铺街4栋116****商铺街4栋121,面积合计1102.9472平方米。 | 15577.6872 |
2025年3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4栋406。 | 30.24 |
2025年8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1、2栋203、3栋303、4栋401、4栋402、4栋404、4栋405。 | 211.83 |
2025年10月1日 | 1、****商铺街6栋和7栋,面积合计846.25平方米; 2、****商铺街1栋103、增南路015号地块、2栋101至2栋113、2栋116、2栋117、增南路051号地块、3栋101、3栋104、****商铺87号地、3栋114至3栋116、3栋118至3栋122、3栋127,合计面积1048.92平方米。 | 1895.17 |
2025年10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5、2栋201、2栋202 | 90.87 |
2025年11月1日 | 1、龙溪中路商业街3栋302,面积合计30.29平方米; 2、****商铺街2栋114,合计面积32.53平方米。 | 62.82 |
2026年1月1日 | ****商铺街1栋106 | 34.47 |
2026年4月16日 | 龙溪中路商业街1栋102 | 30.29 |
2026年8月1日 | ****商铺街1栋101、1栋102 | 68.94 |
2026年11月1日 | ****商铺街增南路517号、增南路519号、3栋105至3栋111、****商铺街3栋109之二、增南路563号、增南路386号-9 | 448.5 |
2027年1月1日 | 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08 | 901.77 |
2027年12月16日 | ****商铺街4栋102、4栋115 | 76.01 |
2029年11月1日 | 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1 | 845 |
如因上手承租人未能及时交还上述场地导致甲方不能如期按上述约定时间移交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或部分场地的,双方就场地移交事宜另行协商,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四)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的履行保证金的基础上,乙方自愿在合同签订5 天内再向甲方缴纳¥****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捌仟元整)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且将场地交付甲方后,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五)乙方负责全额负责依法依规对承包的物业进行翻**微改造,更新完善消防系统、排水(雨、污)系统及厂区内绿化,并在签订合同之日缴纳¥****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作为装修保证金,每完成工程进度10%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关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直至上述翻**微改造项目完工为止。
(六)租赁物业消防通道不对外出租,配套给乙方使用,若因消防通道存在违章建筑,属地街道或相关部门要求拆除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属地街道或相关部门的要求,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若因消防通道存在违章建筑或堵塞致使出现任何经济纠纷、法律纠纷的,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3之二(面积为73.6㎡)、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3之三(面积为19.5㎡)、村委会以北工业厂房-19地块(面积为80㎡)均提供给乙方配套使用,该厂房和地块免费使用的前提是乙方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发布的同期同地段厂房租金参考价作为该厂房和地块的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乙方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
****商铺7栋201(面积合计516.03㎡)、****商铺街1栋201(面积合计304.51㎡)、****商铺街2栋201(面积合计585.73㎡)、****商铺街3栋201(面积合计1038.9㎡)均作为乙方配套使用。该商铺免费使用的前提是乙方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政府****商铺****商铺的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乙方实际使用的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不能占道及以“三合一”的模式进行经营,不得利用场地作再生**回收产业,场地现状交付。对出租的物业,甲方不负责维修和保养责任。
****工业园区的电房配套给乙方使用,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一)甲方负责提供用水用电的条件,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和其他费用,由****公司、供电局等收缴部门缴纳,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扣费缴费手续。
(十二)在租用期限内,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造**全事故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此产生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三)甲方已充分披露租赁场地有5169.46平方米为历史建筑,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四)如果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须即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发送的邮件、函件、司法诉讼文件或信息自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视为乙方均已知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 伍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壹 份,联社交易站存档壹份,街道交易站备案壹份,****中心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辅助设施等明细
合同签署人 | |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合同见证人 | |
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