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赣江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南支外线供电工程变更方案防洪影响评价的批复(赣水许可字〔2024〕152号)
**省****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赣江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南支外线供电工程变更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对赣江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南支外线供电工程变更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变更方案。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防洪影响补救措施。
三、拟建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我厅赣水许可字〔2023〕51号批复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四、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无偿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五、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水利局备案;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水利局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施工放样和竣****水利局参加。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等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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