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迅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光电线缆产品生产项目 (第一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1124536 | 建设单位法人:柯天然 |
徐厚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开发区华迅路8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光电线缆产品生产项目 (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31-C3831-电线、电缆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华迅路88号 |
经度:121.10514 纬度: 31.3159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03 |
苏环建〔2024〕83第000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1124536001X |
2024-01-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5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徐厚华 |
徐厚华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科****公司 |
****0583MA216FD40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624132Q | 竣工时间:2024-07-20 |
2024-09-24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08 |
2024-09-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hpy/jx/transfer/?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发生变化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本次为第一阶段验收,验收量为年生产铜缆、光缆15万箱、光电开关250万件 |
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产、处置以及储存能力增大但未增大30%。本项目生产、处置以及储存能力未增大,且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本项目新增生产、处置以及储存能力,未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
部分设备增多,主要设备增多未超30%。主要设备:编织机增加2台、喷码机增加15台、注塑机、焊锡机、气动剥皮机增加1台;辅助设备:包带机增加59台、成缆机、电烤箱、气动压头机、裁线机、空压机增加1台、胶带封口机增加6台、**钢增加7台、扭线机增加2台。企业效益需求变化导致其设备有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未新增产品品种、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等。本项目耐火试验工艺待建设。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未发生改变。 |
本项目实际建设了光缆、铜缆生产、光电开关生产工艺产线,耐火试验工艺待建设。企业暂时无需耐火试验。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工业废水产生排放,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不新增主要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本项目噪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改变。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原有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区域,后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废活性炭由天能****公司处置,其余危险废物由张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收集处理。项目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拦截设施未发生改变。 |
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产地址不变,项目周边100米范围内无敏感目标,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不发生变化。 |
本项目生产地址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15000 | 0 | 15000 | 0 | 0 | 15000 | 0 | |
6 | 0 | 6 | 0 | 0 | 6 | 0 | |
0.45 | 0 | 0.45 | 0 | 0 | 0.45 | 0 | |
0.06 | 0 | 0.06 | 0 | 0 | 0.06 | 0 | |
0.675 | 0 | 0.675 | 0 | 0 | 0.675 | 0 | |
5552.64 | 13440 | 18992.64 | 0 | 0 | 18992.64 | 1344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998 | 0 | 0.0003 | 0.0995 | 0 | 0 | -0.1 | / |
0.1586 | 0.122 | 0.2092 | 0.0714 | 0 | 0.209 | 0.051 | / |
0.0982 | 0.1284 | 0.1326 | 0.094 | 0 | 0.133 | 0.034 | / |
0.0002 | 0 | 0.0002 | 0 | 0 | 0 | 0 | / |
0.0009 | 0.0293 | 0.0302 | 0 | 0 | 0.03 | 0.02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FQ11直接排放 | 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臭气浓度达标排放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线缆、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委托****进行处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委托天能****公司处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抹布手套、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拉丝油、废油墨委托张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本项目已设置废气排放口标识标牌。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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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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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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