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谢家全、陈天齐等6人拟认定为工伤,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4日,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反映。
受理部门:****工伤股
受理电话:0832-****196
受理邮箱:Dongxingrenshe@163.com
地 址:**市**区中兴路63号
邮 编:641000
附 件:工伤认定公示(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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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工伤认定公示(2024)11号
1、谢家全,男,系**中****公司员工,2024年8月20日16时30分左右,****公司库房挂装吨袋时,被移动中的吨袋撞伤右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天齐,女,系******餐饮店保洁,2024年1月18日07时08分左右,陈天齐坐公交****火锅店上班,在**区东桐路公交站下车后,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小车撞伤,******局****支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天齐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姜庆和,男,系****公司员工,2024年5月10日15时58分左右,姜庆和受****公司老板古西鹏安排,随车前往****园区****基地工地运输材料,本人在拖车后车板准备把转头移至一旁时,但因吊起来的料斗距离姜庆和很近,同事大声示意其避让,姜庆和便立即跳车,导致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陈华英,女,系内****公司法人,2024年7月16日10时37分左右,陈华英驾驶电动自行车到仓库拿货,从仓库方向回****时与杨某驾驶的轻便二轮车相撞后受伤,******局****支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华英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柳凤春,男,系内****中心学校教师,2024年5月17日13时46分左右,****中心校下班后,搭乘毛利萍老师的车回家,****中心校门外150米外处,车子撞上路边的石头后又撞在路边住宅楼墙上,******局****支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乘车人柳凤春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刘盛清,男,系**豪****公司员工,2024年7月25日15时40分左右,刘盛清在******园区建设项目-2022年东****园区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约2米高的移动架上摔下,造成面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