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和耕地管理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和耕地管理服务 合同金额(元):****124.39 中标供应商:****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因合同服务期间,有关事项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就《**街道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和耕地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一、原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总价由人民币****872.24元(大写:叁佰壹拾万零壹仟捌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调整为人民币****472.24元(大写:贰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计算方式:****872.24元-903400元=****472.24元)。 二、原合同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第二期款项为人民币****636.56元,在扣除上述铁丝网费用后,甲方实际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二期款项调整为人民币602936.56元(大写:陆拾万零贰仟玖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计算方式:****636.56元-451700元=602936.56元)。原合同中的第三期款项于合同期满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金额为人民币806486.78元。在扣除铁丝网费用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三期款项调整为人民币354786.78元(大写:叁拾伍万肆仟柒佰捌拾陆元柒角捌分)(计算方式:806486.78元-451700元=354786.78元)。此外,若甲方因财政审批支付流程导致款项支付有所延迟,此情形将不被视为违约行为。 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街道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和耕地管理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协议。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2024年6月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街道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和耕地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街道辖区内52块国有储备用地日常管理服务,共计面积约234.74万平方米,及负责甲方辖区内80块耕地的巡查管理工作,原合同履行期限为2024年6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委托管理合同费用为****872.24元。 现因西丽高铁枢纽及相关工程土地整备项目一期青苗地块-珠光村(NS-710)地块已于2024年9月13日全部调出我街道储备地范围,西丽高铁枢纽及相关工程土地整备项目一期青苗地块-**村地块、福光村地块目前尚未整备入库,上述三个地块无需进行围网。根据原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约定“在合同服务期间,如因政策调整、土地整备等原因,西丽高铁项目管理用地(珠光村、**村、福光村地块)约5667米的范围可能需要拉设防护铁丝网。若在服务期间存在服务内容、拉设范围存在需求和发生变化的,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安排,为甲方提供服务”,由于乙方对新增西丽高铁项目管理用地拉设铁丝网的投标报价为903400元,现因该工作无需开展,根据招投标文件以及原合同约定,故扣除拉设铁丝网费用903400元,计划将此费用在合同后续的第二期及尾款中均摊扣除,每期扣减人民币451700元。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 地址:丽山路51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财政局 地址:**市**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3731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保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