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0-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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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总则........................................................ 15 2. 招标文件................................................... 17 3. 投标文件................................................... 18 4. 投标....................................................... 20 5. 开标....................................................... 20 6. 评标....................................................... 21 7. 合同授予................................................... 21 8. 重新招标................................................... 22 9. 纪律和监督................................................. 22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2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4 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1. 评标方法................................................... 28 2. 评审标准................................................... 28 3. 评标程序...................................................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1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33 第五章 服务要求.................................................. 4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49 第一章 【平公资建****426号】****(北校区) 建设项目(EPC)全过程咨询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 ****(北校区) 建设项目(EPC)全过程咨询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2-410402-04-01-513824)已由**市****委员会以平新发改〔2024〕67号文批准建设,本招标项目****(北校区) 建设项目(EPC)全过程咨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代建单位为**市****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潜在投标人在****交易中心网(http://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2日8时4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招标编号:**** 2.项目名称:****(北校区) 建设项目(EPC)全过程咨询项目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小学(北校区)规划总用地面积 11410.93 ㎡(合 17.12 亩),总建筑面积 13475.04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7382.82㎡(教学综合楼 7189.42 ㎡,门卫房 16.96 ㎡,疏散楼梯 34.88 ㎡,地库坡道 141.56 ㎡),地下建筑面积 6092.22 ㎡;规划室外运动场地4341.36 ㎡,道路硬化 1369.31 ㎡,绿化面积 4095.43 ㎡。项目共设置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60 个,非机动车停车位 120 个。 5.2项目地点:项目位于**市**区建设路与慧源巷交叉口 5.3招标范围:项目概况中所有工作内容的全过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2)工程监理;(3)全过程造价咨询。 (1)项目管理: 1.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协调办理和完善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报批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的办理; 2.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管理、材料设备组织与采购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施工总承包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维保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组织制定项目目标控制计划和措施,对达到项目目标实施有效的控制。对工程建设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规避风险的策略;定期向业主汇报项目进展状况及项目咨询服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助业主做好内部及外部协调工作。 ②勘察设计的管理与优化、施工招标和采购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项目付款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期、业主与各参建方合同执行和管理、项目各类信息和档案管理、工程安全、项目整体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深度融合、全面综合系统管理; ③协助业主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工程竣工后的备案工作。负责项目咨询服务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2)工程监理: 施工阶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3)全过程造价咨询: 1.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2.编制或审核竣工结算。 3.全过程造价控制: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法规等咨询; 5.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5.6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缺陷责任期满止。 5.7质量要求: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及缺陷责任期满止。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可提供扫描件或电子营业执照); 2.2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且投标人在人员、设备、专业技能等方面须具有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应能力(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2.3 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工程监理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项目管理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以上人员须提供人员证件、劳动合同(与投标企业签署的)及投标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证明(须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及查询途径,社保部门未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需由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并注明查询电话); 2.4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以来任****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财务报表); 2.5 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不得有不良记录(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2.6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在投标阶段及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有查询资料及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权利,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 2.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 时间:2024年10月 18日至2024年11月11日每天上午00:00 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 3.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 ﹒**市)》(网址:http://ggzy.****.cn) 3.3.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潜在供应商(投标单位)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交易主体登录 ”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3.4.售价:0元 4.1.时间:2024年11月12日8时40分 4.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5.1.时间:2024年11月12日8时40分 5.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注: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用CA证书登录****交易中心业务系统, 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省﹒**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监督单位:**市****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0F****052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905 2.各投标人可凭借CA数字证书,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在系统内进行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针对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进行在线答复。 3、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本项目实行在线“不见面 ”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 ”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招标人:**** 联 系 人:张先锋 联 系 电 话:0375-****322 地 址:**市**区启蒙路15号院 地址:**省**市**区中兴路街道体育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博泰大厦16楼 联系人: 李玥 联系方式:137****1086 2.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建设路天湖苑北区10号楼三单元一楼东户 联系人:刘女士 电 话:189****9959 2024年10月1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范围 1.2.1 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标段的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咨询服务的资质、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 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它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财产被接管或基本账户被冻结的;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正处在停业整顿或暂停投标期间的。 1.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或同一标段项目的投标。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不组织踏勘现场。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予以澄清。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分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1.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服务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站上提出。 2.2.2 招标代理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澄清方式答复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不足15天的,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 2.2.3 ****中心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 规定的澄清文件发布的相同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 规定的澄清文件确认的相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并做出响应,招标人可酌情**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通知中予以明确。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承诺函; (4) 项目管理机构; (5) 资格审查资料; (6) 技术文件; (7) 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根据服务范围和市场行情由投标人结合本工程招标人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和自身实力,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3.2.2 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 3.2.3 本项目以人民币结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3.4 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文件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对投标人各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附表中填写的内容将作为综合评分的重要依据。 3.5.2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工程和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应在电子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制作 4.1.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 4.1.2 网上投标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 传成功”的确认,未按要求加密和CA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上传投标文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2. 投标文件的上传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上传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人不予接受: (1) 逾期上传的或未按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 (2) 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拒收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再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远程开标,开标本项目采取“不见面”开标,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和《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并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在投标时间截止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标投标文件电子版解密。 5.2.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以下程序进行开标: (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 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逾期解密不成功的,按无效标处理。 (2) 开标后投标人对所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 7.1.1.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 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 其它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它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它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它联合行动;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不同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费用,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它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它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它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它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条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 (5)一个投标文件中同一项内容存在两个报价的; (6)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7)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 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项规定的****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评标委员会对各项得分进行汇总,计算过程中评委个人分值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最终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各评标委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中心系统中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本合同为参考格式,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2024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北校区) 建设项目(EPC)全过程咨询项目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全过程咨询目标 满足国家现行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相关法规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满足项目需要,工程验收合格并按期投入使用。 四、全过程咨询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咨询范围包括: 1.项目管理 2.工程监理 3.全过程造价咨询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全过程咨询合同条款及其附录; 3.全过程咨询要求;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以上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包括变更、协议、纪要、备忘录等),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证书及编号: 。 七、签约合同价 1.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八、服务期限 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期限计划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 九、双方承诺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咨询。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正本 份,委托人执副本 份,受托人执副本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约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3、“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咨询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4、“其它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5、“正常工作”指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6、“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委托人另行委托受托人的工作及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 7、“全过程咨询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咨询机构。 8、“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 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履行合同、主持全过程咨询机构工作的负责人;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专业咨询企业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主持相应专业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全过程咨询中承担项目管理、造价、监理等咨询服务的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9、“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报酬金额。 10、“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酬金额。 11、“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酬金额。 12、“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6、“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水灾、爆炸、火灾、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政策变更、政府命令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条 解释 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依据协议书约定的解释顺序。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它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三条 全过程咨询范围和服务内容: 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 全过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 全过程咨询依据 1、遵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它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使用其它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由提出方承担。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受托人应当完成项目报批工作,应当协助委托人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协助委托人进行项目融资工作。 3、受托人应当按合同“第三部分 全过程咨询要求”约定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咨询并尽到勤勉之责。 4、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编制工程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在得到委托人确认后书面通知各参建方,且该制度和流程不得与委托方的相关制度发生冲突。 5、受托人应当组建全过程咨询机构。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并向委托人报备,配备****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6、全过程咨询机构人员,受托人应当指派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关人力**。 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8、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咨询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其它参建单位;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咨询机构其它受托人员,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 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③涉嫌犯罪的; 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⑥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9、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 第六条 履行职责 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受托人应当在项目确定后及时编制全过程咨询规划大纲和全过程咨询实施规划。 3、受托人应当及时就工程相关重要事项向委托人报告。按委托人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和安全情况。 4、受托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5、受托人应当按时提交约定的成果文件。 第七条 受托人权利 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管理工程项目和管理协调各参建方工作关系。 2、受托人有权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3、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酬金及奖励,并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4、受托人有权就工程事项提出建议。 5、受托人有权对其它参建方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委托方提出建议更换其不称职人员。 第八条 全过程咨询机构和人员 1、全过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详见附录 1。 2、更换受托人员的其它情形: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第九条 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委托人要求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咨询管理文件和专项报告。 第十条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 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关系,协助受托人完成项目报批工作。 2、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书面明确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并告知各参建方。 4、委托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关的往来文件、通知和申请。 5、委托人应当书面将其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告知受托人。 6、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 7、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8、委托人应当负责项目融资,并及时支付服务酬金及奖励,按时缴纳各项建设审批、报批费用。 9、委托人应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和项目融资工作。 10、项目公司成立后享有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下载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受托人。 委托人代表为 : 第十三条 审核与答复 1、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 2、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审核或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特殊事项 3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28 天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第十四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权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确定相关设备材料价格和审批工程相关合同、支付和设计变更签证等。 2、委托人有权得到约定的服务。 3、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工程相关情况,随时检查受托人工作并对其审查监督。 4、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受托人调换项目负责人及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5、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 第十五条 提供资料 签订合同生效时,委托人应按照下表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注: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应在相关保密条款中注明。 第十六条 服务开始日期:合同签订生效日开始。 四、管理及目标 第十七条 管理及文档 1、全过程咨询应约定管理主要内容和目标。 ①本合同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各专业咨询服务的履行,管理协调所涉及工程事项。 ②受托人应对本项目有关参建方的履约及涉及工程事项进行管理。 2、全过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3、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 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4、全过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 5、在全过程咨询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6、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该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7、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合同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咨询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第十八条 进度管理 1、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控制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 以经委托人审批的总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本合同进度计划目标: 以具体实施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2、受托人有权审核其它各参建方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托人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4、工期延期 (1)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①委托人原因; ②不可抗力; 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期顺延。 (2)发生工期延期,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工期进行顺延,并按照约定的附加酬金计算标准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同时,受托人有权就因工期延期所遭受的其它损失索赔。 (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生工期延误,受托人必须积极有效地进行进度控制。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各个项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额的 1‰)。 第十九条 质量管理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目标,编制相应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并报送委托人认定。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质量管理目标不能实现,工期不进行顺延,委托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合格 。 2、受托人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其它参建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3、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有权**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受托人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 5、受托人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建管例会和专题会,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第二十条 安全、文明管理 1、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组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实施计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送委托人审核。 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按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安全文明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核中扣除部分绩效奖励 。 2、受托人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其它参建方进行管理。 3、受托人应当督促其它参建方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人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委托人、其它参建方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编制相应的投资管理实施计划。本工程投资管理目标: 不超项目批复概算 。 2、受托人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人审批。按照委托人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人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 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投资。 3、受托人负责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4、受托人负责审核其它参建方合同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 1、委托人有权组织项目法人验收,对受托人的工程完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受托人的结算、付款及其它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2、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完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3、工程完工结算后 28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退还受托人提交的履约担保。 4、受托人有权签认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 5、受托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协助委托人组织完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理 受托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管理 1、由受托人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委托人结合各项目具体情况于 7 日内对提交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 并于批复后 14 日内,递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 2、受托人于其它参建方提交付款凭证后 7 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人,委托人审批完成且经融资机构确认后 28 天内支付酬金。 3、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变更与索赔管理 1、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在委托方授权下可进行变更的范围约定为:不增加投资,功能不降低 。 2、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它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 经受托人调查核实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3、受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中提出的优化变更,使委托人节约了工程项目投资,委托人按合同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4、合同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它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 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任务的其它情况包括:未按照投标承诺投入**;未经审批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交项目建设需要的咨询成果影响工程进度;建设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导致受上级单位通报或造成质量、安全问题。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项目负责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如需更换,须经委托人同意。 其它内容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受托人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重**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受托人处理不当给委托人造成名誉、财产及其它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向受托人追究经济以及其它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银行同期贷****银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除外责任 1、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受托人的其它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支付 第二十九条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 第三十条 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酬金种类及其金额。 第三十一条 酬金支付应当按照业务完成情况按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酬金及支付 1、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2、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3、委托人按合同要求中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全过程咨询酬金,合同中另有约定时,按约定支付。 4、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服务、其它附加工作和奖励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协议在工程移交前支付。 第三十三条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 七、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本合同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变更 1、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 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全过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根据增加的成本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非受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除不可抗力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相应的附加工作酬金确定方法: 协商确定 。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全过程咨询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5、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6、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7、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投资额减少时,减少15%内不作调整;减少超过15%后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六条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做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 3、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八、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协商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 诉讼 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直接向合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 项目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在争议协商、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外出考察费用 由委托人提出的外出考察,要求受托人参加或负责的,相应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评审、咨询和论证等会议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十三条 奖励 1、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奖励金额确定方法进行奖励。 2、工程节约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部分实际投资较批复(或****工程部分减少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第四十四 守法诚信 受托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从其它参建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十五条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其它参建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 1、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它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人 。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用于本项目 。 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它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服务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受托人为实施本项目所完成的咨询成果除署名以外的著作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人 。 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用于本项目 。 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实施全过程咨询时,因侵犯它人的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它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四十八条 保险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托人应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险及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有关的保险,否则出现相关损失由受托人自负。 2、受托人负责督促工程项目的各工程承包商办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类保险,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2、不可抗力的通知 (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2)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咨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五章 服务要求 一.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项目管理: 1.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协调办理和完善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报批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的办理; 2.本项目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管理、材料设备组织与采购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监理管理、施工总承包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组织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维保管理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组织制定项目目标控制计划和措施,对达到项目目标实施有效的控制。对工程建设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规避风险的策略;定期向业主汇报项目进展状况及项目咨询服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助业主做好内部及外部协调工作。 ②勘察设计的管理与优化、施工招标和采购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项目付款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期、业主与各参建方合同执行和管理、项目各类信息和档案管理、工程安全、项目整体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深度融合、全面综合系统管理; ③协助业主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工程竣工后的备案工作。负责项目咨询服务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2)工程监理: 施工阶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3)造价咨询: 1.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2.编制或审核竣工结算。 3.全过程造价控制: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法规等咨询。 (4)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 二.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1、受托人 1.1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2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协调各参建方的工作关系。 1.3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其它参建方。 1.4受托人应当编制、调整总体和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请委托方核准。 1.5受托人应当编制、调整总体进度计划,编制或组织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计划。 1.6受托人应当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监督管理合同的履行,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 1.7受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协助业主完成立项、土地、规划、住建、消防、水利、****政府部门规定的审批手续,委托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1.8受托人应当对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严格审核和把控,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前瞻性地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 1.9受托人应当对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 1.10受托人应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投资的原则,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1.11受托人应编制招标采购计划相关文件并报委托人确认。 1.12受托人应组织造价审核,协调、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 1.13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全过程咨询合同及投标书中项目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1.14受托人应组织或协助组织项目法人验收、工程备案、完工结算。 1.15受托人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项目管理咨询工作报告。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事件时,受托人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人。 1.16受托人应当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对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理由、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参与处理变更签证和索赔事件。 1.17受托人应进行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 1.18受托人应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 1.19受托人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2. 履行职责 2.1在项目管理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 2.2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3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2.4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3.委托人 3.1提供工作条件 3.2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政策性等费用。 3.2审核与答复 3.2.1委托人负责报批受托人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3.2.2委托人应及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重要事项。 3.2.3委托人应及时确认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 3.2.4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3.2.5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文件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审批。 3.3告知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 3.4参与和监督 3.4.1委托人应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3.4.2委托人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或组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专项验收。 3.4.3委托人应依法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受托人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联系电话: 目 录(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报价,按合同约定提供本项目全过程咨询, 服 务 期 限为 , 质 量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4)我方在此声明,我方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 (5)我方在此承诺:我方拟派往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为我单位人员。其它承诺: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本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署等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 托 期 限 :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承诺人就 (项目名称)项目,承诺以下内容: 一、本投标人严格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本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 三、****公司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中标,我公司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银行转账),未按约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将不予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公司承担。 投标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四、项目管理机构
注:(1)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
注:附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的社保等有关资料。
注:以上人员附岗位资格证等所需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拟派项目管理机构, 出具任命文件, 任命文件明确各专业人员负责的工作及职责,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在中标后必须常驻项目现场工地专门负责本项目, 不再从事其它项目的工作。拟派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管理咨询团队拟派人员一致。 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我单位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投 标 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投报业绩汇总 注:填写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投报的业绩且投标文件中所包含的内容。
(三)类似项目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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