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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住所:**市人民南路****广场5楼5F-A5号
被投诉人1:**泓锦昌****公司
住所:**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26层2604
被投诉人2:****管理局
住所:**藏族自****康复中心6-10楼
被投诉供应商:****
住所:**市**区聚龙路988号1栋11层10号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环保产品证书,本项目设定的环境标志产品不在《****政府采购品且清单》内;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报价明细表;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品牌、规格号不指向唯一产品;
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
五、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泓锦昌****公司对**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1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附件:****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品目序号29 名称 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其依据的标准为HJ2546 纺织产品,而HJ2546在适用范围中已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纺织产品。”本项目设置的环境标志产品救灾安置类-棉被、救灾安置类-防寒大衣、救灾安置类-军用棉衣棉裤均属于纺织产品范畴,所以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本项目设定的环境标志产品不在《****政府采购品且清单》内”。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环保产品证书”,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救灾安置类-棉被、救灾安置类-防寒大衣、救灾安置类-军用棉衣棉裤三项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根据证书所示生产厂家为:****公司。根据**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显示****公司具有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不存在投诉人所称“****公司****政府采购品目的环境标志产品”。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报价明细表,经复查****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及报价一览表,不存在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情况。投诉人所看到结果公告主要标的信息规格型号及制造商填写混乱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编制结果公告时录入错误导致。已就相关内容发布更正公告(http://www.ccgp-sichuan.****.cn/article?type=notice id=2acf6e88-499c-11ef-8d9c-fa163ef065a1 planId=8a69cb1c906b9c****906c47b4ae1a5a)。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采购项目,本次采购物资是为在**县或临近县域发生突发情况时,能有效进行应急救援,预防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伤亡和损失。经我局复查****救灾安置类-防寒大衣、救灾安置类-军用棉衣棉裤2项产品品牌为兴宗益、规格型号为均码。上述涉及产品均为服装,而均码在服装中的定义是指大部分人穿上去都能合适的尺码,其规格型号填写为均码符合采购人应对突发情况时应急救援的使用需求,且报价表中明确指向救灾安置类-防寒大衣、救灾安置类-军用棉衣棉裤2项产品。不存在投诉人所称“……不指向唯一产品。”
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贵公司未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的“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中的内容。
据此,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
故,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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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