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立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批复
索取号:JB****000-2024-014发布机构:区司法局标题:关于同意设立******公司****委员会的批复文号:主题分类:公共** 成文日期: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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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1 关于同意设立******公司****委员会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委员会筹建报告》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调解法》《**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和成立人民调解组织的相关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公司****委员会,接受我局的管理、培训、评比表彰。
二、******公司****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原则,调解******公司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适合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公司****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公司之间的劳动人事纠纷及乘客在******公司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财物损失或意外伤害等适合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各类矛盾纠纷。
四、******公司****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秘书长1名,专兼职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应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在法律或轨道交通相关行业领域有相应专业能力。
五、******公司****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调解室并挂牌。调解室要悬挂人民调解标牌标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调解员名册、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纪律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六、******公司****委员会所需办公场地、人员经费由******公司自行保障承担。
七、******公司****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并统一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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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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