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8334
通信地址:**区**路137号
邮编:225200
项目代码:****
关于盛璟(******公司
吾盛能源**区樊川镇80MW渔光互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盛璟(******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吾盛能源**区樊川镇80MW渔光互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万元),拟利用**省**市**区樊川镇永联村、**村、联丰村约1600亩渔塘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8MW/16MWh储能系统及1座110kV升压站,年均发电量10879.2万kW﹒h。该****行政审批局备案(扬江行审备〔2022〕151号)。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电磁辐射等相关内容,需提请资质单位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政府出具的《关于吾盛能源**区樊川镇80MW渔光互补项目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意见的函》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21********0026号),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利用租赁房屋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外排。
(二)施工扬尘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落实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须设置围挡,落实临时覆盖、洒水压尘等措施,采用优良的施工机械,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06:00)和中午(12:00-14: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案,施工过程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并做好隔声、降噪措施,应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噪声扰民现象,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施工场界排放标准限值。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遵循“**化、减量化、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施工阶段应采取相应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取土和临时占地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六)强化养殖污染管控,实施养殖结构调整,源头压降尾水产生量。位于**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鱼塘养殖尾水经生态沟渠净化后全部回用;其他区域鱼塘养殖经生态沟渠净化处理回用后确需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排放至周边农渠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渔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应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监测,确保养殖尾水排放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2/4043-2021)中相关标准。
三、你单位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四、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市******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五、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六、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2024年10月18日
**** 2024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