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采购项目 | ||
澄清 |
****水库工程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采购项目
答疑公告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受****委托,****水库工程电气和金属结构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现回复如下:
1、贵司在2024年10月16日发布的答疑公告中提及:关于“业绩情况”评审因素要求“评审依据: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包括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合同内容(可证明购买内容的关键页)、签订合同双方的签章、签订日期)以及可证**利工程规模大小的资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可证**利工程规模大小的资料是否不限定资料形式,可以证**利工程规模即可答复为:证**利工程规模大小的资料不限定资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合同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即供货对应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或项目招标相关信息或施工(安装)合同或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截图能客观反映水利工程规模的证明材料,如业绩合同名称与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不一致,须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针对本项目关于如何证**利工程规模大小,作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不一定经过招标流程才能售卖“闸门、拦污栅、阀门等”,也可以直接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售卖产品,合同上不会出现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因此无法证明本次售卖的产品具体用于哪个水利工程,但这不代表制造商没有业绩没有制造经验。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情况这一评审项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二)整治内容第2、3、4、6、7、8项的规定,属于以“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存在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故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答:详见更正公告。
若本答疑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该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