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办公厅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1****农业农村厅 ****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农财发〔2024〕12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加大力度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配套资金支持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报废7个农机种类(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基础上,增加青饲料收获机械、自走式花生收获机械、谷物烘干机、挤奶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6个机具种类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一)达到报废年限。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含),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含),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含),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含);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农机维修企业出具证明,证实机具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或维修成本高的、或安全隐患大的、或故障率高的(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补贴资金及标准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11.11万元。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除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按照《**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附件2)执行;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报废补贴标准在原补贴额基础上再提高50%,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按照《**省提高标准后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见本方案附件)执行,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前;新增的6种机具,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按冀农财发[2024]12号补充通知规定的《**省提高标准后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见本方案附件)执行,截止日期2024年12月31日前。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及省级政已下达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优先使用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扎实有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确保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并予以兑付。如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明原件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其中,对牌证齐全的,要核对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要核对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核对农机维修企业开具的证明 (**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附件3)。回收企业核对信息一致后,在报废农机主要总成喷涂编号,向机主出具2联《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附件4),并建立回收档案,留存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喷涂编号照片、铭牌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回收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应于1个月内将报废农机交售给拆解企业,并提供机主身份证明复印件、报废农机主要总成喷涂编号照片、《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拆解企业对机主和机具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受理;信息一致的,向回收企业发放2联《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附件5)。回收企业应将《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回收企业存查联放入机主回收档案,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确认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查联。拆解企业应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及时拆解报废农机,系统上传相关影像资料,留存能体现农机拆解全过程有关资料。从回收企业交售报废农机之日起,拆解企业拆解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拆解企业直接回收报废农机的,报废旧机过程不变,回收拆解各类表不变、档案合并。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2联《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付补贴。机主凭有效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申请报废农机承诺书》(**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附件6)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并按照不超过上年农机购置补贴各类机具数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各类报废补贴农机数量上限,并于每年1月份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布。
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实施风险等,严格按照**省农机报废拆解流程开展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改革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对回收、拆解企业纸质和电子档案进行年度检查;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确保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上级审核备案。
(二)开展便民服务。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社按有关规定**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超长期特别国债相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局 ****改革局
****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
**省提高标准后的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024年12月31日截止)
序号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金额(元) |
1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500 |
20-50马力(含) | 3850 | ||
50-80马力(含) | 7860 |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
2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lkg/s(含) | 4500 |
喂入量1-3 kg/s(含) | 825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095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65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0800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2625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0800 | |
3行 | 18750 | ||
4行及以上 | 30000 | ||
3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900 |
6-11行 | 1800 | ||
12-18行 | 2400 | ||
18行以上 | 3000 | ||
4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OMM | 130 |
转子直径≥550MM | 170 | ||
5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330 |
9T/H≤生产率<15T/H | 470 | ||
6 | 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 6-7行四轮乘坐式 | 14895 |
7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800 |
8 | 青(黄)饲料收获机 | 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 | 20000 |
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带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 | 20000 | ||
9 | 自走式花生联合、捡拾收获机 | 工作幅度≥0.5m | 6510 |
捡拾幅度≥2.5m;配套发动机功率≥88kw | 9600 | ||
10 | 谷物烘干机 | 批处理量10-20t循环式谷物烘干机(10t≤批处理量<2t) | 6780 |
批处理量30t及以上循环式谷物烘干机(批处理量≥30t) | 14070 | ||
11 | 挤奶机 | 24-40杯组鱼骨式 | 19470 |
20杯组及以上并列(转盘)式 | 20000 | ||
管径85mm及以上卷盘式 | 3000 | ||
12 | 旋耕机 | 单轴2-2.5m(2m≤耕幅<2.5m) | 480 |
单轴2.5m及以上(耕幅≥2.5m) | 630 | ||
13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5m≤作业幅度<2m | 480 |
2m≤作业幅度<2.5m | 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