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中心】2024年应城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工程总承包(EPC)(HBYC-202410FJ-008001001)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4年**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2024年**市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示范试点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改革局以**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407-420981-04-01-253328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市 建设规模:主要****基地****中心两大项目,项目用地面积21.94亩、总建筑面积10000㎡,****基地18.37亩,建筑面积7500㎡;****中心3.57亩;建筑面积2500㎡;并购置冷库设施设备,****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图审以及专项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缺陷修复、配合项目报批报建许可等相关后续服务方面的内容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11-20 合同估算价:2822.00万元 | ||||||||||||||||||||||||||||||||||||||||
2.3其他:无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资质条件: ①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 ③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取得了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前述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2)财务要求: 提供近一年度(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其出具)(如为联合体,则各方均须提供)。 (3)业绩要求: 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至少完成过一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以合同协议书作为证明材料)。 (4)信誉要求: 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未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资产未被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须出具“中国裁判文书网”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须出具官方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n/))网页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 (5)人员要求: 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可兼任施工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则须为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人员); ②设计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人员); ③施工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任职(联合体投标的须为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人员)。 ④施工管理团队人员要求: 施工员1人,具备施工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质量员1人,具备质量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员1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材料员1人,具备材料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资料员1人,具备资料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⑤设计团队人员要求: 建筑专业负责人1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结构专业负责人1人,具备结构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⑥所有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的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设计团队、施工管理团队)必须为投标人企业的在册正式员工,并提供开标前近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3)投标人中标后,未经招标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承担工作均不得变动;(4)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5)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施工单位。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6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①实行网上开标,投标人进入“电子交易平台”网上开标大厅,等候开标。 ②各投标人如对电子招投标存在软件使用方法有疑问请拨打软件使用客服电话****980000咨询。。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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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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