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1 17:42:32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市宝****社区****工业园B1栋210
中标(成交)金额: 193,265.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 第二十六届高交会展位设计及搭建 | |
服务范围 | 展区设计及搭建工程1、为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展位设计、搭建工程委托给同一家单位执行,投标时需提供设计方案以及依据此方案的工程量报价清单;2、设计内容包括:****特装展区搭建设计、以及展板等平面设计;3、搭建内容包括:依据设计方案进行展台搭建施工、展板等平面展品的喷绘制作、展期全程维护和展览结束撤展。工程建设地点:****中心(**)13号馆科研院所展区13-B8号展位。 | |
服务要求 | 1、中标方案需无条件提供给采购方使用,中标人需指定专人在设计方面全程配合采购方,并按其要求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调整,然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直至最终确定方案。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各项费用;中标人需指定专门工程人员全程与采购方一起对施工搭建过程中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审查。2、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确认设计及施工图2套,电子光盘1套。3、中标人应保证作品无版权问题,如出现版权争议或其他问题,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并赔偿我方损失,我方将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4、设计及搭建工程投标计价书:应提供设计及搭建总报价,以及根据设计方案需要的工程量清单和报价,需如实标明每一项可能花销的费用,并尽量细致,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总价。报价表将成为制作合同的附件,在展位搭建、验收时具有法律效应,需综合考虑各项费用(如运输费等),避免漏报、虚报。 | |
服务时间 | 2024年11月13日前完成展位搭建;11月14日-16日展期维护;11月16日下午17:30开始展台撤展并于当天完成。 | |
服务标准 | 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 |
七、****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技术 | 综合实力 | 诚信情况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 | 193,265.00 | 50.0000 | 25.0000 | 5.0000 | 17.4633 | 97.4633 |
**市****公司 | 176,755.00 | 50.0000 | 23.0000 | 5.0000 | 19.0945 | 97.0945 |
**市雅尚****公司 | 187,700.00 | 47.0000 | 25.0000 | 5.0000 | 17.9810 | 94.9810 |
**澳腾益****公司 | 199,989.00 | 47.0000 | 25.0000 | 5.0000 | 16.8761 | 93.8761 |
**市****公司 | 168,752.00 | 43.0000 | 25.0000 | 5.0000 | 20.0000 | 93.0000 |
八、公告期限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市**大道3688号****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1025。
3.投标文件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 称: ****
地 址: **市**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王老师,(0755)****623
项目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126.com (邮件主题:“刘老师收-****,0755-****1045”)
十一、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的第二十六届高交会展位设计及搭建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第二十六届高交会展位设计及搭建,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12 人,营业收入为390.34 万元,资产总额为156.01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