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对南繁基地陵水片区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二期)进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基地陵水片区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二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陵水黎****服务局项目建设和环境**审批室(二)
邮编:572400
传真:****6825
通讯地址:**市**区美贤路9号 ****生态环境厅环****管理处
邮编:570203
项目名称: | 南繁基地陵水片区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二期)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地点: | **省**县椰林镇镇区 |
环评单位: | ******公司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涉及改造渠道25条,总长度125.797km,其中改造渠道长度84.672km,改造加固建筑物总数620宗;排水工程涉及改造排沟5条改造总长度7.567km,改造加固排沟建筑物总数12宗以及增设钢板桩临时工程等。信息化工程包括灌区前端工程、信息管理平台、监测中心。 |
主要环境影响结论: | 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区划的要求,能有效解决区域农业灌溉缺水问题,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对完善海岛型水利设施网络和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通过对环境空气、声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各项环境要素有效的防治,在确保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实施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影响,能够被周围环境所接受。因此,该工程的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性: | 本项目为农田灌区水利工程,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属于许可准入类项目,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取得批复文件。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符合《**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省“十四五”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故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
选址合理性: | 本项目为农田水利工程,改造工程基本上为原址拆除重建或修缮式加固,新增永久占地为排水工程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天然林,符合《**水网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符合**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的分区管控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选址要求。 |
清洁生产水平: | / |
排污达标和排污总量控制可行性0: | 本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 | 本工程建设基本在原有渠道、建筑物基础上及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增少量永久占地,工程建设会造成少量陆生植被的永久损失。工程临时占地不会导致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类型发生改变,植物个体损失、植被生物量极少;占地区的开挖、建筑材料的临时堆放等也将破坏土壤层,影响其理化性质。项目建设前后区域植被类型没有变化,对区域自然植被的影响极小,对区域生态影响不明显。 施工期该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将出现暂时的波动,呈递减趋势,但随着施工结束其种类和数量也将逐渐恢复。 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后,可减缓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环境质量与环境功能区: | 根据《2023年**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陵水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根据现状监测数据,评价区域内村庄昼夜噪声等效声级均达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区标准,光村镇满足2类标准,说明评价区域内声环境状况良好。 |
环境风险控制: | 在合适位置设置警示牌,严禁居民随意开挖,集中居名点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禁止随意排放进入渠道,影响渠道水质;加强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加强预防、指挥的组织和应变能力。制定输水渠道水质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干渠水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污染事故,启动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
公众参与意见: | 在本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陵****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采取网络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公示的形式,并在报告编制完成时公布了全本公示,向公众征求环保意见。在一次公示、二次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公示期间,无任何人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进行咨询或提出任何问题,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反馈意见。 本项目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要求,在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接到公众提出反馈意见,公众对本项目的建设无环境影响方面的质疑意见。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持原有生态平衡,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确保本工程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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